担保方的权利义务_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如何追偿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3来源:律总管471人收看
导读:
如果在题主与银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由于题主的朋友自己提供了房屋进行抵押,银行应当先就题主朋友的抵押房屋实现债权,如果题主朋友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债权,才能要求题主承担保证责任,题主承担完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朋友进行追偿。

同一债权上既存在债务人的抵押担保又存在第三人的保证,应当如何实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在题主与银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由于题主的朋友自己提供了房屋进行抵押,银行应当先就题主朋友的抵押房屋实现债权,如果题主朋友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债权,才能要求题主承担保证责任,题主承担完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朋友进行追偿。

根据题主的题干,银行应当为债权人(下面简称A)、题主的朋友应当为债务人(下面简称B)、题主本人应当为保证人(下面简称C)。

B向A借款,并提供了房屋进行抵押,对债权担保;C为B的借款向A提供了保证。

同一笔债权中,既有债务人本身的抵押担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

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如债权不能实现,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立法目的是因为,防止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既然同一笔债权上既有债务人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的保证,而且法律也规定了当物的担保不能够实现债权,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如果任由债权人随意选择,可能会导致保证人再次起诉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诉讼。

履行顺序和份额的限制

一、约定优先,有约定按约定:

如果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或者分别与债权人约定了担保责任履行的顺序和份额的,那么就按照约定履行。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如果债务人、保证人没有和债权人约定担保责任的履行的顺序和份额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因为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进行了抵押担保,为了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避免循环追偿,因此,债权人行使权力就有了“顺序上的限制”,债权人只能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实现债权,不足的部分,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

混合担保的其他情形

如果债务人没有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行使权利有没有顺序和份额上的限制呢?

没有,因为债务人没有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没有履行顺序和份额上的限制。

下面具体做一些分析,供您参考

一、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当你朋友不能及时还债时,银行必须先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后,对你朋友抵押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否则不能要求你提供保证责任。

你可以再看一下你当时签的保证合同,有没有约定属于一般保证,如果有,适用以上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属于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银行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将你朋友的房子拍卖了,所得款项不够还债,剩余的部分需要你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有责任直接还钱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就属于连带保证,银行是可以直接要求你还钱。

三、如果承担了还款保证责任,可以追偿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你实际上替朋友还钱了,可以再向朋友追偿。就你朋友的情况,建议及时起诉,避免因两年诉讼时效过期,推动诉讼追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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