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管辖权_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导读:
鉴于题主在山东,不想来北京,可以先到当地仲裁委去看看立案情况,再决定是接受公司条件还是仲裁。
一、一般合同纠纷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纠纷司法管辖权
劳动争议是不适用约定管辖的。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三、行政仲裁管辖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三、行政管辖权
行政管辖权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如果只是投诉的话,只能去北京。
这个问题是属于员工和单位签订合同的地点和实际工作地不同。这样确定管辖的仲裁地很关键。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去合同履行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