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如何认定强奸罪?

导读:
如果真的是这样,我劝你趁早打消内心的小九九,因为即使你侥幸躲过了法律的惩处和审判,良心上会过得去吗?所以,不要在醉酒的妇女身上打主意,因为你一定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第一,如果是恋爱情侣关系,为什么不光明正大的发生关系,非要选择在醉酒后?这充分说明了你们之间的关系见不得光。既然属于是阴暗角落的倾慕或者是趁人之危,单从作案动机来看就已经属于是违法犯罪。
第二,你做了这种不光彩的事情,接下来该如何善后,你想过没有?即使法律可以暂且饶恕你,可是这个被你侵犯的女人会是善茬儿吗?如果是,当然会选择沉默的隐忍,如果不是,闹得你身败名裂,让你千金散尽,最后肯定让你肠子悔青。
第三,所以啊,千万不要在醉酒妇女身上栽跟头,这是一个你惹不起的群体,一旦招惹上了,就是黏上头发的口香糖,不让你掉层头皮誓不罢休。
如果你是一时意乱神迷,精虫上脑,做了错事,那么你就要敢作敢当。不过,我依然相信,一个成熟的男人绝对会控制好的身体,抑制不住的,自然人品也好不到哪里去,所以自作孽,不可活!
第四,身为男人,强奸妇女是犯罪中最低级的,到了监狱,也是犯人中的最底层,受尽欺凌和侮辱。
年轻人,好好想想吧,喜欢没有罪,喜欢就大胆的去追,追不到手也就算了,因为是个女人你一追就上钩,你以为你是谁,你的魅力真有这么大?但,因为得不到就因爱生恨,生出嫉妒,那么你终将会悔恨终生的。
在客观方面,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包括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包括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令妇女恐惧、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醉酒的妇女”两种醉酒情况
一、被害人“醉酒妇女”,如果是被男方用酒灌醉,而后其主观故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又违背被害人意志,则被认定为强奸罪。被害人被灌醉,属于“其他手段”,使得妇女失去反抗能力或不敢反抗的一种。
二、被害人本身醉酒,在已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意志,主观故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则被认定为强奸罪。
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与醉酒的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分两种情况:
1.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里,不管女孩愿不愿意,都构成强奸罪。
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里如何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呢?行为人如果一口咬定就是不知道怎么办?法官会从女孩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综合判断,尤其是现在的孩子早熟,如果从以上特征来看女孩比较成熟,一般会认为行为人不知道。反之,则认为行为人应该从正常人的角度判断出该女孩不满十四周岁,构成强奸罪。
二、与醉酒的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因妇女没有正常人的认知能力,无法判断其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故一般情况下推定行为人违背了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该妇女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在她精神正常时,其自愿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
三、与醉酒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分三种情况:
1.该妇女虽醉酒,但尚有意识,如果强烈反抗的,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如果她出于自愿,则不构成强奸罪。
2.该妇女醉到不省人事,不能反抗,也不知道反抗的,如果她酒醒以后要去告你,铁定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享有的自愿与男人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在她不省人事的情况下,她无法做出选择,故构成强奸罪。如果她酒醒以后,原谅了你,不予追究,则视为她事后追认同意与你发生性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
3.该妇女醉酒,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你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最为复杂。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该妇女既有同意的一面,又有不同意的另一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研判,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关系亲程度,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事后妇女的态度,妇女平日的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法官如果认定“推”是主要的,则符合违背了妇女意志的要件,以强奸罪论处。如果认定“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强奸罪的定义,应从三个方面定位着手界定
其一,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醉酒中的妇女意识清楚,明显表示反对与不同意,或者醉酒女性处于神智不清、昏睡状态,这样的性行为均属于违背了妇女意志。其二,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和其它手段发生性行为。如果醉酒女性神智不清或处于昏睡状态,与之发生性行为的,符合“暴力、胁迫和其它手段”中的“其它手段”的规定。即使不是事先故意用酒灌醉,哪怕没有参与喝酒,利用了“神智不清或昏睡状态”同样符合规定中的“其它手段”。
因此,构成强奸罪,应符合上述两项;换句话说,达到上述两点,视为强奸罪构成。其三,醉酒女性意志清楚,且表示同意或愿意,即使是半推半就,或在进行中睡着了,强奸罪不成立。这就要准确界定“半推半就”与“睡着前明显地表示同意”的界线了。
那么,与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如何认定强奸罪?
第一、看醉酒前这个女的是不是喜欢你的,你们是不是关系很密切、超过了一般朋友关系的那种,大家原先就有过性关系的,一起喝个酒,女的醉了,跟你睡了,也没说同意不同意的,这种情况,本来就是那回事的,应该不算强奸罪的;
第二、看醉酒前这个女的是不是有意向跟你发生亲密关系的,就是排除了第一种情况,就是说你们以前没有性行为的,但是这一次,两个人喝了很多酒了,女的也是冲着跟你进一步发展关系的心态来的,并且喝了很多酒了,没有自制能力了,喝酒之前呢?也想进一步加深与你的关系了,只是因为酒多了,没有说出来而已,你们其实就是不喝酒,也可以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了,喝醉酒不过就是个推进、推动的作用而已,那么,这种状态下发生性关系,也应该不属于强奸罪的;
第三、如果醉酒的女的根本就不喜欢你的,或者是只是把你当成一般朋友的,根本就没有把你当成可以有肌肤之亲的男人的,你借助别人醉酒了、不省人事了的时候,把这个女人给睡了,发生了性关系了,那么,你就是强奸罪了,只要女的醒来了,特别不高兴、特别后悔、感到屈辱、感到受到了侵害了,那么,你的罪名也就成立了,告你个强奸罪,十拿九稳的,全凭老娘高兴不高兴了,你自己看着办吧!
主动与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若酒醒后妇女及时控告的,通常主动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均会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这里的其他手段,便是指通过药物麻醉、利用其病重晕迷、乘妇女醉酒等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对醉酒的妇女,通常会被认定为丧失意识或辨认控制能力,也就是说被害妇女属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即便醉酒的妇女当时的行为表现外观是同意发生性关系或者主动亲近男性,但因其醉酒,其外在行为表现一般也被视为不是其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一旦男性明知妇女属于醉酒状态,而仍主动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只要妇女意识恢复即控告男性强奸,即会被认为是违背妇女真实意志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而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认定强奸罪本质特征,会被直接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当然,在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对妇女是否属于醉酒也会予以认真审慎的判断,通常会通过当场抽取妇女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认定。而一旦被害妇女被认定为案发当时处于醉酒状态,除非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妇女在意识刚恢复时便承认系自愿与男性发生的性关系,该男子的牢狱之灾可能便难以避免。而强奸罪属于重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最轻的量刑幅度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奉劝那些想乘妇女醉酒“捡便宜”的男子,切莫以身试法!
这个事谁沾上进去是一定的别管是自愿还是不是自愿。公安不会给你分那么清楚,直接就拘就算最后法院能判无罪,你除了遭罪没有什么可以好说的搞不好妻离子散的也是有的。最好办法就是别去没事想偷个腥啥的,老老实实的守着媳妇,一家人其乐融融多幸福!洁身自好为最佳!!
总之,现实中,因为各种因素,导致这个罪很难界定。最关键的,还是要好好保护自己,不要给别人提供犯罪的机会!虽然女性的确有喝醉酒的权利和自由,我们不能干涉,但自由与安全,有时是有冲突与矛盾的!是否愿意保障安全,而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与自由呢?这就看每个人自己的选择了!自由从不是无代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