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让别人种的确权归自己吗_土地确权后去世的人的土地怎么办

导读:
现在政策是曾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死了亲属直接继承土地,现在中国大部分人都没土地,只能继承父辈门土地。
去年“两会”,国家宣佈农村土地再延长三十年不变。本着“增人不增地,死人不减地”原则。看来,三十年以内,无论死了的或是没死的都无法确权。
死了的人土地怎么确权,还是确权在他家人手里吗?这个问题需要区别不同情况。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办法,是保持承包权的长期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在承包期限30年的基础上到期又延长30年。而承包期内不重新发包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总体来说,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有人口死亡,承包地不变。但是,遇有承包土地的农户整户消亡的情况,还是应该收回土地承包权的。
根据这一政策,如果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的农户内有人死亡,只要当初承包土地的户内还有人在世,就不应该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本承包期内由其户内在世人员继续耕种,一直到承包期结束。而本轮土地确权,就是确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权,这种情况下,死了的人的土地,自然应该确定在他在世时所在的户内其他家庭成员手中。因为农村土地是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期内本户还在,履行合同的乙方就还在,合同不能随意变更。
但是,如果承包土地时,某些农户只有老人或者只有一两个人口,在承包期内户口所有人口皆因病或其他人员离世,导致承包土地的户内没有其他人员,则本户与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失去了乙方,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应该自然终止。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应该收回乙方的承包地,发包给承包期内的新增人口。
农村的土地属有权是村集体的,农民只有承包权,而土地承包权不是私有财产,不可以继承,所以,整体消亡的农户,即使有继承人,也无法继承其土地承包权。这种情况下,其继承人只可以继承其当年土地上的农作物。如果去世人员对土地进行了较大的投入,则村集体应该结其给予一定的补偿,该补偿有其继承人继承。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合同自然终止,这时候遇有土地确权,死亡人口的土地就不能确定给其有继承权的家人,而是由村集体发包给其他人口,按照新的承包合同确权。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死亡人口的土地如何处理,完全取决于其共同承包土地的户内有没有其他在世人口,只要当初共同承包土地的人口还有人在世,无论其在承包期内是否将土地迁到城镇,均应该确定给其当初共同签订合同的家人。如果签订承包合同时的户内再无人口,既然有继承人,也不应该确权给其继承人。
《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户就是通常意义的家庭,所以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主体,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土地确权,确定的也是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可以以家庭现有的户主为主体进行确权。
一、确权的法律依据
1、根据《农村士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3、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4、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
二、全户消亡的土地不予确权
如果老人膝下无子女,去世后整个户口上没人,无法确定新的户主或新的代表人,这种情况无法土地确权,村集体有权收回,作为机动地使用。
至于土地问题~~依法依规,该有就有该退就退,该分就分!土地确权无非是对农村户籍现有人口和土地的一次文本性确定!我看没确权前老家土地也没有被人背着走过!老家有些人出去打工,一去就是十年八年,老家土地也没种,我看没人比我不好过日!相反,我比别人还更显坚难!喂头猪一年下来还比不上别人干二十天工资!
土地是农村人的命根子,也是农民的生活依靠,是所有人比较关心的主题。
农村的土地承包方式是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制度,在承包期间,土地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制度30年不变,明确了土地的确属权,使用权,种植权。
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家庭的户主或其他成员死亡,死者的承包地村集体无权收回,仍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种植,只要承包户有一人健在,村集体无权收回本户承包地,假设,家庭有三囗人,父母双亡,儿子户口迁岀农村,转入城市,这时你们的农村户口已经不存在,可以注销,所以,在农村分配的承包土地可由村集体收回。
家庭户口中有一人生存,其他死者的土地仍然由其他成员种植,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其他人所有,应由其他成员进行土地确权。
人死了地还在,这样的土地确权可分为全户消亡的和户内死亡的两种。首先全户消亡的土地是不能给本户确权的,确属为集体经济组织。再者是户内死亡人口的土地确权,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死者的土地确权应还在该户确权范围内。这样解答应该明白了吧!
人死地还在,不合理,新生的咋活,现在又实行二胎,农民咋能供养子女,如今生活水平都在提高,造成贫富有大差距,我的意见,死的去活的给添,这样才合理。
在2007年士地承包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在这么多年来,因各种原因,可能有的家庭成员不在了,愚人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这次确权仍可以正常进行。
原土地承包合同中家庭成员已故,在本次土地确权书里,其身份证号用零来代替,不填写具体数字,死亡人口的姓名,仍填写在本次确权书内。
死亡人口的土地,由原户中的其它家庭成员来经营管理。继续行使土地承包权。
我国人多地少,无粮而不稳,国家对农业人口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以确保粮食稳产增产,有利于保障粮食供给和社会稳定,这也有利于农民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国家对农业的政策大方向无疑是完全正确的 ,而实施细则上如果沿用结婚、生小孩不增地,已外嫁、老人去世不丢地再三十年不变的办法显然不尽合理,民怨的出现究其原因,可能是基层干部图安逸、怕麻烦,回避矛盾和问题,自然引起群众有意见。
怎样解决这个矛盾,不少地方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如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勇于担当自己的职责,深入调查和探索,顺应民心,召集村民开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采取老人去世丢、结婚生子添顺延的办法,或采纳村民小组通过的5~10年小调整的方法,并具体落实到行动,所有这些,这无疑能解决增添人口的家庭所应有承包地的矛盾,因而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欢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