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和户口的关系_土地确权在一起户口不在一起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09来源:律总管499人收看
导读:
土地确权,老人以去世,儿女虽然分开,凡属直亲儿女都有继承权,若是没有儿女者,可由至亲或亲近继承,这是继承法律责任。老人是指父母的还是指其他的人,从后面一句分析,已分户的儿女,正明是血统关系的,无条件由儿女继承,因为儿女是法定继承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继承法》,文明归定。

土地确权,老人以去世,儿女虽然分开,凡属直亲儿女都有继承权,若是没有儿女者,可由至亲或亲近继承,这是继承法律责任。老人是指父母的还是指其他的人,从后面一句分析,已分户的儿女,正明是血统关系的,无条件由儿女继承,因为儿女是法定继承人。

一般来讲,老人去世后,分已户儿女有继承权,但这种继承权是有限的。

一、经营性收入能够继承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老人生前享有的是承包经营权,那么儿女也只能对应享有因经营产生的收益继承,比如种的玉米,又比如土地流转费用等等。

二、分户后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农村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人死亡后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收回,村集体有权再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其村民。

三、林地和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无论继承人是否另有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

我做过这方面的工作,我来给你提供一个比较专业的回答吧!主要还是看确权时是如何处理的。

已分户且单独确权、全部确权到老人名下、全部确权到子女名下。

土地确权证

全国农村土地确权已经结束,每户农民手中都有一本土地确权证。关于土地确权证的本质和意义就不说了,比较绕口难懂。我们只看土地确权证的两个内容。

土地确权证的户主和共有人。

我国农村的承包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在土地确权证的户主一栏,户主只是家庭成员的一个代表。在共有人这一栏,一般包含了家庭所有成员的名字。这说明只要共有人中只要有一个人还在,承包地的使用权就在,村集体无权收回。

当然了,这里说的共有人必须是本村户籍,如果户籍已经不在本村,其他共有人不存在的时候,村上是有权收回的。如果是林地,要等到承包到期。

也就是说,承包地是家庭所有成员的共同权益,只要家庭所有成员中有一个还是本村成员,承包地就不能被收回。

增不添死不减

土地确权是对二轮土地承包的进一步确认,是为了稳定这种承包关系,但其基本“增人不增地,死人不减地”的原则不变。

最简单直观的就是,农村子女成家后很多都和父母分户单过,甚至有些独生子女家庭都是父母和孩子两个户口。只要孩子的户口仍然在本村,父母去世后老人的承包地仍然由孩子继续承包。我们见过这种情况下村集体收回父母的承包地了吗?根本不会,也无权收回。

且不说是分户的子女,即使是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庭女儿已经出嫁,不管其户籍在娘家还是夫家,只要在夫家没有取得承包地,娘家土地确权证上都可以有女儿的名字,任何时候村上都无权收回承包地。

笔者对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子女因升学、结婚或其它原因和老人分户很常见,如果是承包期内分户,然后老人去世了,那么这种情况子女可以继承承包权。从客观角度看,子女和老人虽然各自持有户口本,本质上还是一个家庭。根据《土地承包法》,子女可以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权。

二、现在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如果子女和老人是在第一轮承包期内分户的,那么进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后,子女和老人就是两个独立家庭,根据《土地承包法》子女不能继承老人的承包权。

三、现阶段农村基本上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村集体在实际工作中,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老人去世后其土地都是子女继承土地承包权。

只是我个人见解,希望大家一起探讨!

这取决于你所讲的确权的“土地”是哪种土地。家庭承包耕地、家庭承包草地、家庭承包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宅基地这几种情况在继承这个问题上是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的。下面我们一一来进行分析。

1.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没有继承权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针对的是“农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所有权属村集体,并不产生继承问题。如果老人与子女已经全部分户,且其户口上已经没有其他人在户,就属于“整户消亡”的情况,村集体将收回该户承包地另行分配。

当然,如果在分户时,已经在分户协议中明确清楚了承包地划分问题,那么子女分到的那些土地是不会收回的,只收回老人所在户口拥有的承包地。

另外,承包地虽然不能继承,但是地上的收益,比如粮食、流转费用等收益子女是可以继承的。

2.家庭承包林地,继承人可以继承收益并继续承包

如果是林地,其承包经营权可以发生继承,具体可参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3.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可以继承

一般像荒山荒地等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费和承包期限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继承分配,承包经营权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当然,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继续承包则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费作为遗产分配。

4.宅基地不能继承,地上房屋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不能够继承的,但是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人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之后可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等,但是如果继承人不是本村户口且不符合分户条件和宅基地申请条件,那么如果继承的房子坍塌之后是不能重建的,此时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块宅基地。

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户的儿女还有继承权吗?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来说,在农村存在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但是无论怎么样,子女对于父母遗留的承包地还是有继承权的。这也是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的。

土地确权是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为了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虽然说子女已经分户,但是根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于老人遗留的房产还是有继承权的;而对于耕地这类特殊的资产来说,只能是继承承包期内剩余的经营权了。因为已经分户了,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正》中的共有人的性质了。而承包权还是属于您的父母的。因此,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您是能够继承剩余承包期内的经营权的,以此来获得承包收益。

一、根据《农村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承包期内,遵循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升学、参军、婚嫁或死亡等原因随意收回承包的土地。

由此可见,如果老人与儿女是在一个户口内承包的土地,仅管后来儿女因为各种原因分开来了生活,当老人去世后,老人名下的承包地的经营权仍然可以由原先在一个户口内承包土地的儿女继承。

二、如果在土地承包时老人就已经和儿女不在一个户头内,是单独承包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土地承包消亡户。对于土地承包消亡户的承包地,承包土地时不在一个户口内的儿女没有资格继承,由村集体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然后再重新分配给其他没有土地的农户。如果老人承包的土地上有收益的话,比如种植的农作物或土地之前的流转费其他儿女有权继承。

像这种情况,就不要去研究继承的问题了,从最现实的实际情况来讲,如果农村土地继续稳定承包,不是打乱重新分配,儿女继续耕种就可以了,其他人是没有权利接手的。

农村的土地,是归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是取得的经营权,没有继承这个说法。但自己父母承包的的土地,父母不在了,在土地长期稳定不变的情况下,儿女接着经营,这在农村是个惯例。如果有新的政策,土地需要重新划分,那就不单单是这宗土地了,其他土地都要重新划分。只要不是重新分配,自己的儿女接着经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农村的土地问题,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政策性比较强,农民也是众口难调,一旦利益分配不均,往往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农村的土地没有上面的政策,轻易是不会变动的。这样谁家老人一旦去世了,老人承包的土地,也就自然落到了子女头上。

这样做也是符合农村规律的,假如父母承包的土地在上面建了蔬菜大棚,想要分配给别人也是一件很难办事,这个蔬菜大棚需要赔偿多少钱?蔬菜大棚属于私有财产,子女有继承的权利,赔偿少了子女不同意,还是没办法调整。比如上面栽植了果树等等,都是这个性质。所以农村的土地一般不会随意调整的。做为老人的子女只管安心继续经营。

这就得看土地确权时的共有人来决定。

如果土地确权证书上家庭成员只有你父母,没有其他人,这说明承包人去世后土地归村集体。子女是不能继承的。

如果土地确权证书第一页家庭成员中有某子女的名字,这就说明你父母去世后,由承包家庭成员继续耕种到承包期。

准确的说家庭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只要当时承包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在,就有权履行承包合同,村集体是不会收回土地的。假如家庭承包的共有人都不在了,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

如果是你父母承包土地时,你们还没出生,没赶上写在家庭承包共有人内,这种情况是有的,因为土地承包期是三十年不变,类似这种情况,你可以申请村集体,村集体在同等价位上优先让你耕种,于继承是两码事。

我国的土地政策是不作大的调整,在现有的30年不变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

这就催生了一个矛盾:即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土地该怎么办?有人提出,土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该收归集体,重新承包。老人的子女们提出,父母是土地的承包人,自己有权继续承包经营权,土地归自己所有。

我专门去看了一下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现在的一块土地是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为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租,出让,扭转,互换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林地承包人有继承的权利,土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在土地上的如稻子,玉米等农作物的收益归继承者拥有,象大棚这样的投资性收益继承者也是可以继承的。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受如下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生产,处置产品的权利;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扭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依法获得相对应的赔偿。这都是土地法赋予的权力。

拥有合法的使用权,这里实质上就是变相的获得了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的依法转让你是没办法反驳的。

如果土地承包人在身前就以书面材料证明或者口头表达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了子女们,不管子女们是否分户,都是合法合理行为,老人死亡之后,子女们可以继续在承包土这就形成了死人有地,新增人口没地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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