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的农田能不能继承_土地确权证有什么用处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09来源:律总管446人收看
导读:
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并不属于个人承包土地,所以老人去世后不存在土地继承这个说法,只要有其他家庭成员就可确权在该成员名下代表家庭进行继续承包。不可以确权在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其他人。

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并不属于个人承包土地,所以老人去世后不存在土地继承这个说法,只要有其他家庭成员就可确权在该成员名下代表家庭进行继续承包。不可以确权在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其他人。

关于已确权土地继承的问题,这个问题讨论的比较多,说法也各有侧重,各地在执行上也不太一致,确实需要很好的捋一捋。

第一方面,承包经营权能继承的

这主要是一些不是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就是以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有具体承包年限合同而承包的荒山、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土地,或者是预留机动地,还有就是林果地等,这种方式承包的土地,如果还在合同承包期内,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经营的。

第二方面,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的

分两个具体方面来说。

一是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这些土地基本是按照人口,人而有份,无偿分配的土地,虽然在承包期内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那是指一个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去世或迁出后,土地由其他家庭成员耕种。

如果不在一个户口簿上,就是说分地时已经分家,分出的一户家庭成员全部去世后,土地是不能作为遗产来处理的,村委会有权收回重新分配。

二是宅基地。宅基地同样是无偿取得、同样是集体所有,那也是不能继承的。但宅基地上面的附着物,是个人财产,是可以作为遗产处理。继承了房子,可以短时间占有、使用宅基地,但不能翻新住房。

你所说的已确权的土地,应该是指二轮延包时分得人口地,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分的土地,如果你当时和老人在一个家庭,就是说土地确权证书上你是共有人,那么老人去世了土地你继续经营就是了,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了。如果土地确权证书就老人自己为一个家庭,那么老人去世了,应该算作全户死亡,村委会有权收回。

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所有,不是一般意义上个人拥有的财产。农村的土地确权,确定的是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确权,确定的是‘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我认为已经经过确权的土地是允许子女继续承包经营的,也就是我们老百姓所谓的‘继承’。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约定成俗的现实模式

我国农村土地于1982、1983年实行分产到户(即第一轮承包制度),开始确定了各户的土地面积,于1997年至1998年开始实行第二轮延包,这么多年以来,都是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一般不跨组调地,不会重新分地,也就是说八十年代初期分配给你家多少土地便继续承包多少土地,实际上我国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十九大提出土地承包期在延长30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也会继续延长下去。因为‘农户’是以家庭为单位,只要这个‘户’有人,就可以继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

但是继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有一定的前提:

1、子女为本村户籍;2、子女为农业户口;3、子女在外村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家为了稳定农业生产,鼓励农民种地积极性,确保饭碗,实行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并且二轮土地延保到期,再延保30年不变!也就是目前在农村土地基本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且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继承!

土地确权后,土地承包继承权更是有了保障,必须有继承权!下面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继承权作了法律规定,大家看看,一目了然:

己确权的农村土地,老人去世后,一般情况下农村户口的子女和家庭成员都有继承权,如果子女及家庭成员都是城市户口也不用急,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又延续三十年不变,在这四十年的期间,社会发展成怎样的规模,你我都未可知,到那时这些问题就交给下一代去商讨吧。不过在这里提醒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子女及家庭成员的户 籍 全部迁往地、市级以上城市的,村里可能要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一,我们先讨论一下已确权的承包地。

我国农村承包地实行的是家庭承包,顾名思义,该承包地的经营权是属于一个家庭的,而不是属于家庭中某个个人的,所以说承包地是不存在一个家庭内容相互继承的问题的。另外,因为承包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的,不是个人所有,这也决定了承包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我国农村承包地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在承包期内,承包地是不能擅自调整的,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发包方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而且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批。

如果承包人去世,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土地,而不产生继承的问题,但强调一点,承包地本身不能继承,但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

第二,我们再讨论一下已确权的宅基地。

和承包地同理,宅基地的所有权也是属于村集体的,村民享有的只是使用权,所以宅基地本身是不存在继承的问题的。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那就可以经批准后直接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而不是继承所得。

宅基地是村集体分给村民建房居住的,因此宅基地上一般都是建有住宅实际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对于自己建的房屋是享有所有权的,所以房屋是可以由继承人进行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可由继承人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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