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吗_第一继承人是子女还是配偶

导读:
涉及到房产继承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点,以下逐一说明一下。
其中,前提是房产属于去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要点(一):不同继承方式,决定继承人范围。
这是房产继承的前提条件。遗产继承有三种方式,按照优先顺序依次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上述三类不同方式,除了优先级的区分之外,最大的区别就是指定了继承人。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情况下,默认继承人为全部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可以指定特定继承人。
因此,在继承发生之时(即被继承人去世),首选需要根据继承方式,确定继承人。
要点(二):确定房产遗产的份额。
注意,遗产继承中,指的是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涉及到房产的情况下,要区分房产原有的产权归属。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只说两个大概率的划分方式:
如果去世人与配偶是婚内取得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遗产份额为1/2。注意,与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个人还是夫妻无关。
如果能明确房产完全属于去世人个人,遗产份额为100%。
要点(三):确定份额的分配方式。
在确定继承人、确定遗产份额的前提下,要明确继承人能分割多少份额。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情况下:按照其中指定给继承人的份额确定。
法定继承情况下:按照均分原则,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分。
要点(四):办理继承过户
这其实是两个步骤,分为继承、过户两个阶段。
1.继承阶段。
这个过程,首先是一个协商过程。协商过程,是所有继承人之间必须达成一致,决定谁放弃、谁少继承、谁多继承等。
如果所有继承人之间没有异议,走“公证继承”的途径,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如果有异议、协商不成,走“诉讼继承”途径,去法院打官司,拿到《法院判决书》。
2.过户阶段。
有《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可以凭此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其他补充说明
某些情况下(不依赖于继承人),可以继承过户合二为一,直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具体能不能操办,需要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要嫌麻烦,尽快办理,否则越拖越麻烦。
一、继承梗概
1、房屋继承要区分房屋所有权,确认房屋是否为继承人一人所有,如果房屋为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等,则对房屋的继承只能针对被继承人所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继承。
2、房屋继承要确定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则按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未留遗嘱,则依照法定继承规定进行。
3、房屋继承过程中所有继承人可自由协商确定继承方案,可放弃自身继承权,各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形成书面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时生效。
4、法定继承情形中除特殊情形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的份额一般均等。
5、作为遗产的房屋若需过户至他人名下,则过户时需所有继承人到场,有公证委托时则需要该受托人到场。
6、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发生继承只能继承房屋使用权,不得过户。
二、继承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除遗嘱继承或遗赠情形外,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别提醒:
1、继承的事由发生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若存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再继承。
2、上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上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上述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特殊情形
法定继承情形下,以下人员享有继承权或享有多分的权利或者应当少分: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房产时,可以要求多分;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房产份额或房产;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房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四、分配方式
实践中,如果继承人未对房产继承方式协商达成一致,则只能先确定各继承人所占房屋份额,对房屋进行按份共有;确定各自份额后,如若三分之二以上所有权人需要处分该房屋,则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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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法定继承,其中大儿子和二儿子和三儿子共同继承该房屋。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若三儿子在老人去世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其应该继承的房产部分有三儿子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最后,因三儿子去世时已经再婚,若三儿子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其妻子应该为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其继子若在其再婚时未成年,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其继子也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其兄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关于房产继承有三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以及遗赠。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此外,要注意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当为夫妻共有财产时的所有权等七条问题。
一、房产继承程序是什么?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1.办理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原件(遗嘱或遗赠)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2.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写递交资料
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
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3.拿新房本(最快当天出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什么?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应当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
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产权有没有争议、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1)如果继承人比被继承人先去世的话,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替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2)如果继承人比被继承人晚去世的话,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可以转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了解继承流程以及注意以上7点问题,合理合法继承房产。
一、老人如立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其立下的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处理;
二、没有立下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老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老人只有三个儿子,在三个儿子都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三个儿子继承份额相等。也就是说,三个儿子各得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
三儿子已经去世,其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三儿子的继承人继承。
三儿子没有子女,再婚后,其妻子就是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其妻子所带小孩与三儿子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这个小孩也是三儿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三儿子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三儿子的遗产就由其妻子和小孩继承,二人份额相等。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
遗产继承成立,全体弟一顺序继承人去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示证明,与被继承人关系。非婚子女,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也在内。然后,全体到公证处公证,有继承权。明确按继承法之规定所应该分得的份额,内部协商一致有效。若有人放弃继承权,同意给予某一个人还其他人。如其他所有人都不要,同意某一人全部继承,都可认。另要看这个继承者继承后,有其他付加条件没有?如拿出部份金额作为补尝他人。然后书面签字化押生效。一个月后,去房管局办理过户。公证与过户估计在大小不等情况下,四至六干元左右吧!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二、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法律依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和《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很简单,没遗嘱就走法定继承!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多拿些份儿而已!建议你们协商处理,告到法院,也只能走法律程序,费钱费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的范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先捡,实物,存款等。
首先是遗嘱继承,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的,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
无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继承遗产的人包括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遗赠人室法定继承人以外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遗产的人。
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当中被遗嘱制定继承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之分,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死者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子女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如果继承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位刑事,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同意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部分或者不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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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遗嘱的话,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应该进行法定继承,其份额应当平均分成三份或四份(老人配偶还在世的情况下)。关于三儿子的遗产,如果有遗嘱的话,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应按照法定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顺序继承,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话,三儿子的遗产应上缴国库。
您好,根据提问,信之源律师为您作出以下解答:首先,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立了遗嘱,指定您是房屋继承人,您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登记。
其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房屋继承则适用法定继承。如除了您之外的合法继承人通过公证或其他方式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后,您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登记。
最后,如果该房屋的权属涉及诉讼,最终通过法院裁定该房屋归您所有,您可以拿着该裁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以下发条供您参考: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