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吗_彩礼可以讨价还价吗

导读:
这事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劝和,然后分析提出离婚的原因,有原则错误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遇到这种事,个人有个人的处理方法,但是我想大部分人的想法是肯定有追回,至于追回多少,那就看这段婚姻维持了多长时间?还要看在婚姻里面具体的分岐是什么?
如果实在维持不了婚姻,那就协商解决,协商不了,那就走法律程序吧!!
第一,看过错方在男方还是女方。比如,我村一姑娘结婚了,不能同房,原来男方是二姨子。离婚必然的 这样害女性会退彩礼吗?
第二,看双方离婚的原因是婆婆公公参与因红包产生矛盾还是神马原因,这种情况,过不下去,大部分退回。
第三,针对女性怀孕找人假结婚,然后离婚的必须全额退回。
第四,专门借结婚敛财的女性,一年离了再嫁,嫁了就离,骗取彩礼者严重打击,全额退回。
总之原因很多,情况不同,友好公平合理协商解决为根本。
婚前给付彩礼在我国相当盛行,可以算是我国婚俗的重头戏之一。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中的“纳征”即为交付彩礼。从风俗上来讲,婚约正式缔结,男女双方一般不得反悔。如女方反悔则退还彩礼,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
以上所说的是风俗习惯,如今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从法律上来讲存在误解。彩礼是否返还的判断依据是双方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如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若已缔结婚姻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引用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