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_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

导读:
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付首款购房,婚后共还贷款。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房产分割过户费用是多少:
(一)契税
1、购买的房产超过144平米的需要缴纳的契税是:房款的3%;
2、购买的房产不超过144平米的需要缴纳的契税是:房款的1。5%;
3、在首套房的情况下,购买的房产不超过90平米的需要缴纳的契税是:房款的1%。
(二)个人所得税
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2、面积超过144平米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总房价的2%;
3、面积不超过144平米(包含144)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总房价的1%。
(三)营业税
1、房产证未满五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上的需要缴纳总房价的5.5%;
2、房产证未满五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下的需要缴纳差价的5.5%;
3、房产证满5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上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5%;
4、房产证满5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下的不需要缴纳
情形一 婚前由一方全额出资买房的
1、写出资方一人姓名的,毋庸置疑这个房屋就属于出资方婚前个人财产;
2、若写对方姓名的,若此套房屋被认定为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则婚后就属于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写双方姓名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双方各占50%的份额,但若双方对房屋的份额有特别的规定,则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割,双方可将约定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情形二 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
1、该房屋若是以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购买的,就算只写一方姓名,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写双方姓名,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既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
不论是写一方姓名还是双方姓名,双方共同出资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 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若该房屋登记在首付出资方名下,该房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未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四 婚前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的
1、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属于该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登记在夫妻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房屋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除外。
情形五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
不论是写出资方子女姓名或双方子女姓名的,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情形六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
不管是全款买房还是贷款买房,也不管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双方父母的出资都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若无特殊约定则按份共有。
从《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开始说起。
1、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类型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婚姻法》规范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公共财产制三类财产关系,其中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以同时并用,但只有再对夫妻财产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2、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采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夫妻财产约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
4)规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夫妻不得利用财产约定逃避应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3、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制
依据《婚姻法》,下列房地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房地产是指一方于婚姻登记前,购买并登记于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产。
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地产增值部分,法院可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结合实际情况,为了更加明确夫妻之间的房地产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依据《婚姻法》,除夫妻之间有书面约定及依法应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地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地产。
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则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做出重要决定,如出卖房地产,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