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问题_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导读:
以孩子们的成长环境为先决条件,给孩子们创造更加有利的生存环境,让他们能够更好的成长。
1、变更抚养权的总体宗旨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变更抚养权法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非具有法定情形,不得随意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的规定法定变更情形:
(1)无力继续抚养
(2)不尽抚养义务
(3)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不利
(4)一方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明显优于另一方
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并不决定于某个单项条件,而是要综合与人生存相关的各方面因素整体考量,频繁变更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类似情况不会判决变更抚养权
(1)另一方现在具有良好的抚养条件。离婚后另一方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
(2)抚养方有债务没有清偿。抚养方现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仍有债务没有清偿,有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无法给孩子提供好的成长环境。
另一方虽有稳定收入,但孩子一直跟随抚养方生活,频繁变更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抚养方无力抚养子女,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4、这些情况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1)抚养方不直接抚养,交由自己父母照顾,使孩子脱离父母的抚养和教育确有不利影响。本案不存在这样的情况,“爸爸让孩子称呼后妈为“妈妈””说明孩子是随父亲在生活。
(2)抚养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监狱服刑,客观上无法对子女尽到抚养之责任。
(3)抚养方下落不明,未尽抚养义务
(4)抚养方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客观上无法对子女尽到抚养之责任。
总结:抚养方因经济困难、失业或患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抚养方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
5、变更抚养权难在哪里
(1)协议离婚
在协议或调解离婚时,双方已充分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及小孩的实际生活状况,自愿作出了小孩随一方共同生活的选择,事实上双方离婚后,小孩也一直随抚养方共同生活至今。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轻易变更。如抚养方的抚养环境未发生实质性变化,随意改变小孩的抚养关系,对小孩的成长不利,故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2)诉讼离婚
夫妻离婚的诉讼中,法院判决子女由抚养方抚养,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没有法定变更理由的情形之下,如果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将会与原离婚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判项相悖,有违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故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变更抚养权。
6、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法院判决离婚时判定孩子随抚养方共同生活,最好等到孩子年满10周岁再起诉变更抚养权,如果孩子明确要求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且另一方亦有抚养能力,考虑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和顺利成长,法院可能会判决变更抚养权,由另一方抚养。
变更抚养权的程序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