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权怎么分配_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年龄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01来源:律总管277人收看
导读:
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扶养关系,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即《关于变更某某(孩子姓名)抚养关系的协议》,在协议中阐述以前随谁生活,现因何种原因需要变更,以及双方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并规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最后双方分别签名并注明签字日期。

以前本人在法院工作时,经常告诫身边的亲友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打官司,繁琐的诉讼程序能把你拖得晕头转向、筋疲力尽不说,对簿公堂还极其容易伤和气,特别是纠纷涉及到孩子时,让未成年的孩子在法庭作出是跟爸爸还是跟妈妈生活的决定,对孩子本身就比较残忍。鉴于此,给出三点建议,希望能帮到你:

一、男女双方自行协商。

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扶养关系,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即《关于变更某某(孩子姓名)抚养关系的协议》,在协议中阐述以前随谁生活,现因何种原因需要变更,以及双方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并规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最后双方分别签名并注明签字日期。注意,协议可以打印,但签名一定要手写。该协议就可表明变更的事实。协议一式两份,若需要公证,则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后孩子即可开始随另一方生活。

二、若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不成应该属于大概率事件,不然也不会来这儿提问了。在这种情况下,若执意变更,就只能走最后一步,到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上述几项,满足其中一项就可依法变更,前两项不难理解,若是依据第(3)项变更,则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起点年龄已变为8周岁,不再执行10周岁的起点年龄了;

二是如果孩子年满8周岁了,需要由孩子在法庭上明确表态是否愿意变更,这对孩子幼小的心灵是一个较大冲击,要提前做好孩子的心理建设。第(4)项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生事务层出不穷,有些情况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也可根据当时的社会变化做出相应判决。

三、在此普法一下。老百姓平时说的“抚养权”,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抚养本身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怎么可能是权利呢?大家之所以这么叫,是因为把抚养和监护混为一谈了,监护才是权利,即监护权。所以上述第一、二点意见中,本人没有提到“抚养权”三字,而是 “抚养关系”,这才是正确的表述。《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他们都是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1.首先考虑对方有没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有此类情况,您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2.如果没有上述情形

建议您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内容包括抚养关系变动、探望权行使、抚养费数额确定等)

不论是孩子的父母还是法院,对抚养关系的变动,一定都有同一个核心标准: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规定,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种情形,即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抚养权的变更通常要从一方的身体健康程度、有无不良嗜好、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来衡量。若遇到相似的问题父母,建议聘请专业婚姻律师帮助维权。

夫妻离婚后,法院会对孩子的抚养权做出判决。有的人可能会疑惑,孩子的抚养权能变更吗?下面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孩子的抚养权能变更吗?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