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妈和亲儿子谁是第一继承人_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04来源:律总管460人收看
导读: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称为血亲关系。而血亲关系不仅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因为血缘上的自然关系而发生,是人类的自然行为所致,而拟制血亲,则是因为本来不是血亲,但法律上却将其作为血亲来对待,即因法律的拟制才发生的血亲关系。

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其中的一半为死者配偶个人财产。另一半为死者遗产,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按人头平圴继承。

人去世之后的债务承担也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要想合理的承担死者的债务,就必须要对债务做一个具体的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债务可以分两种情形,并且各有不同的承担方式。

一,债务属于死者个人债务的情形。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债务属于死者的个人债务,那么就要用死者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夫妻一方去世后,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就要发生继承。

这时,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要继承死者的遗产,那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就要相应的承担死者的个人债务。如果不继承,那么就不必承担死者的债务。当然,如果死者没有个人财产的,这个债务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就不必偿还。

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和个人债务的承担是完全不一样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的承担责任方式上,采取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还是一方已经去世,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一方去世后,只要是共同债务,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共同财产不足的,以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因为夫妻一方去世后,夫妻财产是需要分割

1.看是否有遗嘱,如果遗嘱合法合理,则按照遗嘱的财产分配方案执行。

2.如果死亡一方没有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遗产。

3.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位开始继承的话,第二顺位不继承。

4.你们夫妻有矛盾,不影响财产继承,但是如果遗弃被继承人,或致被继承人死亡,那丧失继承权。

有遗书按遗书,没遗书按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孩子、父母

首先确定哪些是遗产,如果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50%归另一方所有,剩下的50%作为遗产处理。

1.遗产分配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遗产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多分: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不属于继承人的人也可以分到遗产,包括两种人: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3、“私生子”、“继子女”、“养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兄弟姐妹,可能并不是同一父母所生,如私生子(即法律规定中的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或是养子女。当遇到父母去世,涉及财产继承的问题时,可能会发生争议,那么私生子,继子女,养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呢?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称为血亲关系。而血亲关系不仅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因为血缘上的自然关系而发生,是人类的自然行为所致,而拟制血亲,则是因为本来不是血亲,但法律上却将其作为血亲来对待,即因法律的拟制才发生的血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在法定继承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4、哪些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以,若杀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者为争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严重的,是不能继承遗产的。

夫妻一方去世,债务承担原则如下:

第一、连带清偿。假定夫妻间有100万存款,丈夫死亡,双方有一孩子,妻子分50万,孩子分50万。分完遗产后,丈夫对外欠小王40万借款,按照法律规定,妻子用继承的50万对丈夫的40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共同债务。丈夫死亡后,第三方找到妻子,说丈夫身前欠40万,假如妻子说我不知道他欠钱,我不还,也是不行的。因按照法律规定,夫妻间的债务属共同债务,任何一方死亡,生存方都要负责进行偿还。

第三、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小王提出丈夫欠钱,而丈夫意外死亡,妻子说不知道丈夫欠钱,不还也是不行。因夫妻间的债务关系对外是共同承担,即使夫妻间已约定结婚后,经济收入各用各的也不行。假如丈夫死亡,妻子继承丈夫的财产50万,而丈夫的欠款是60万,妻子继承的财产不足以归还欠款,妻子还要对剩余部分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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