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导读:
司法实践中,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而产生的债务,属于侵权之债,夫妻双方并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假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如该侵权行为系为了家庭利益或者事实上使家庭受益的,比如驾驶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赔偿产生的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对此,笔者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以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夫妻共同债务”搜索了深圳市两级法院的有关案例,整理提炼出以下案例,分享给各位:
【案例分享】
案件:段懿玲与杨芳,李仁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26号
裁判结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关于被告杨芳的赔偿责任问题。因本案被告李仁泽是讼争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使用人,其发生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告杨芳并无关联,被告杨芳对讼争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杨芳为被告李仁泽的配偶,被告李仁泽的侵权之债亦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杨芳应就被告李仁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龚正求、熊元珍等与王斌、李园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结果: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裁判要旨:被告王斌驾驶车辆致人死伤,属于个人的侵权行为,其应赔付原告的款项为侵权之债,不必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园园与被告王斌虽系夫妻关系,但本案交通事故并非两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园园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李宝华与王大宁、温惠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95号
裁判结果: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裁判要旨: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被告温惠莲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深圳市深港众一昊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陈鸿斌、陈鸿海等追偿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632号
裁判结果: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裁判要旨:关于被告叶慧敏的责任问题,由于本案赔偿责任的发生系基于侵权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规定夫妻一方产生的侵权之债需要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叶慧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
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魔球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这种便利应该涵盖日常生活的种种便利。比如接送,夫妻一方上下班,节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
总之,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视为夫妻共享,说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 夫妻共同承担。
特别提示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主动增加配偶为责任主体,但是如果赔偿 权利人起诉时已经列配偶为破告,且依据 夫妻共同之债的 浊律依据,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应该审查该 运行你是否与家庭共同的生活有关联性,并进行判断识别。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债务不能一概而论,来认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是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果交通事故发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谋取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的认定:夫妻任意一方在上下班、个人游玩途中或驾驶车辆进行其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活动,或者是违背夫妻共同意愿等,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其个人的行为所致,其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就如赌债一样。
如果肇事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交通事故侵权债务就属于夫妻债务;如果情况相反的,则属于个人债务。
1、机动车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区别。在实践中,机动车登记与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不同。这就是,机动车即便是共有也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而房屋等不动产如果是共有的话,则会登记在共有人名下。因此,在夫妻关系中,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机动车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是,它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交通事故赔偿以所有权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一个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机动车一方”就是指机动车所有权人,除非存在其他诸如借用、盗窃等实际使用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因此,既然夫妻是机动车的共有权人,那么,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实践中,原告一般不起诉被告夫妻。原告这样做,可能认为,不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并不影响原告的权利的实现。不过,在某些案件中,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可能更有利于法院判决的履行。
这个要分特殊情况和一般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做个假设,假设夫妻离婚时,涉事车辆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那么证明该车辆可以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分割财产时是共同财产,那么涉事时涉及赔偿就应该属于共同债务,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个案不同可能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最根本的标准还是以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为准,2018年1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最实用的规定,简单说就是从是否共签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分析。形成的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那么必然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只有一方的签字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同的交通事故产生原因和车辆用途不同,对最终认定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决定性的影响。一般来说,事故车辆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也是为了家庭利益,那么必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车辆是一方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该行为一般也不会给家庭带来收益,自然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一种情况是车辆发生事故是正常使用过程中,但是该行为并不必然为家庭带来利益,实践中处理有争议,有的法院判决是从日常车辆使用情况分析,符合满足家庭生活基本需求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假如车辆单纯是一方个人使用,夫妻另一方对车辆并不属于必须,且车辆也未给家庭带来收益,一般也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产生的责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新的司法解释具体分析事故情况,才会有准确的结论,不可能有一刀切的结论。
车都有保险,正常走保险赔偿就可以,保险不够赔的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