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_夫妻离婚债务问题该怎样分摊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10529人收看
导读:
近些年,在离婚案件中,有准备的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比较多,有的是自己伪造,有的是伙同他人伪造,目的只有一个:侵占曾经的配偶、如今“反目为诉”的人的财产。

由于一方有意、另一方无心,加上之前的法律(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是规定一方借债,共同债务为原则、个人债务为例外,使得不少不法之徒想尽办法通过诉讼捞得不义之财,使广大被蒙蔽 一方(通常是女方)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

如今这样规定,不是简单地共同承担婚姻期间债务,特别是有争议的大额债务,这就使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债务”、虚假证据来获取非法利益的人的不法目的难以达到,客观上保障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了诚实一方的合法权益,起到诉讼调节、诉讼示范的作用,引导了积极健康的社会风气。

欠债不还,这不是新鲜事,一纸借据,背后都是良心账,法律的修改,意图上更明确了债务的关系,以后借钱一定要让对方夫妻俩都签字,否则对方来个假离婚真赖账,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损。另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新规则还是不够清晰;最后一句明确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给出借方多了风险,债务人用这钱干什么你怎么会有证据?所以,借大钱,须三思。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必须遵守“共债共签”原则,即只有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以某种形式表示出认同意见,或者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离婚后,一方将不再承担另一方所欠下的债务,此项规定从今日起实施。而且此前最高法院所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上述不符的,将不再适用。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签共债”的意义是什么?

首先,最重要的是最大程度上肯定了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毕竟夫妻无论是结婚后还是离婚后都是属于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应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负债,这也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平等地位。

另外近年来,类似于“丈夫离婚前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举债,最后却由妻子担责”的新闻层出不穷。而最终法律一般是裁定妻子仍需担责,因为这些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于很多人是“被负债”,也就是夫妻某单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好,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负债,离婚后再由负债人向妻子讨债。因此社会各界主张修改婚姻法中的一些漏洞的呼吁日益热烈。现在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从根源上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既然之前的相关婚姻法存在如此漏洞,为何要规定“夫妻离婚后要共同承担债务”呢?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更多的是考虑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时有很多夫妻出现“假离婚、真逃债”现象。即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债后,将财产全部转移到妻子名下,然后离婚净身出户来逃债。而现在相关制度的出台后,债权人可以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这样一来便有效规避了债权人的损失。

从预防纠纷的角度看,共债共签更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作为出借人,在大额债务出借时,出借人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且其在谈判地位上更有优势,另要作为共同债务来承担,让配偶方签字,即可保障配偶方的知情权,也可预防债务逾期后配偶方以不知情来推脱责任,故共债共签有多重好处。另外,大额债务的出借频率一般较低,配偶方的共签所造成的交易成本增加,与争议带来的成本相比,明显小很多。

利用离婚转移财产逃债,债权人的损失缘于签约疏失,法律条文没必要也不可能救助疏失。而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視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法律漏洞。所以谁签字谁负责,简单而无偏失,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严密合约保护自身权益。

最后,法院就不能简单的说一句。夫妻共同签字、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抬钱对方不知道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了修正: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更明确的界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保护了负债方配偶的利益。

律师对此分析道:新的司法解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另外,此次司法解释最大的进步就是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在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下,债权人在以后的交易活动中,应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需要更加谨慎,必要时要咨询专业律师,尽可能的“公债共签”,避免时候引发纷争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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