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爷爷奶奶有没有探视权_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有探视孙子的权利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11来源:律总管530人收看
导读:
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失,支持“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秩序,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符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看到这个问题不由想起不久前看到两个有关问题,媳妇做产检是自己掏钱还是公婆掏钱,公婆不带孙子可以要求分担养孩子的费用吗,带亲孙子做点家务和烧饭还想要工钱岂有此理,真不知公婆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不从法理层面分析,单就国人几千年得传统美德,爷爷奶奶也有探视的权力。

应该让探视特别是父母双方,毕竟孩子无辜,但要是拿孩子探视权要挟对方,就应该起诉强制执行,如果还是不行那就下功夫收集证据,继续起诉。这样以后孩子成人了,他不会觉得是你不要他了,而是大人间的恩怨,让孩子好好学习他自会明白。法官也是人法律讲证据

法律规定:离婚后给付抚养费一方有探视权,另一方不得拒绝。但是仅限孩子的父母,其他人探视应得到抚养一方的同意。

我国《婚姻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爷爷奶奶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禁止爷爷奶奶探望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规定,所以,法律不仅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同时也保护其正当利益。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系正当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综合考虑。

对于爷爷奶奶探望孙子女的请求不是一概否定,也不是一概肯定,给予祖父母和父母一样的探望权,而是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认。

所以一般会考虑:

1、对孩子成长是否有利。

2、公序良俗原则。

下面摘抄一段一份判决文书里的内容:

“首先,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是父母子女亲权关系的直接延伸,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可以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父爱或母爱的缺失,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物质、精神及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老年人应当享有的权益。在我国,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子女照顾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十分普遍,尤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符合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探望权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允许失独老人进行隔代探望,有利于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家庭稳定,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是对社会现实的尊重,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有,也可以说没有,但严格来说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一、有的理由:我国的司法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讲就是“合理合法”,合理就是合符大众的一般是非判断,合法就是指要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老百姓重亲情,爷爷奶奶在子女离婚后去探视孙子,合符人伦亲情,一般情况下,直接抚养的一方是不会拒绝的。所以,有探视的这个“权”。

二、没有的理由:现有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隔代探视权”,作为爷爷奶奶是无法依据法律规定当然的享有探视权。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上也没有规定“隔代探视权”,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基本无法出现法律意义上的隔代探视权。

三、可以有的理由: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现行法律没有禁止隔代探视权,所以作为爷爷奶奶还是可以行使的。只要行使探视权对孙子没有影响,有利于孩子成长,行使的方式洽当,法官还是可以自由裁量进而支持的。

法院对继承案件依法判决后,赵女士的小姑子夫妇通过网络发帖等形式公开赵女士的个人隐私,并用言语侮辱和贬低赵女士人格。

赵女士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小姑子夫妇行为已经对赵女士的名誉构成损害,判决两人对赵女士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抚慰金。

之后,赵女士的公婆要求探望孙子,均被赵女士拒绝。老两口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对孙子的探望权,一审法院驳回老两口的全部诉请,二审于2019年宣判,维持原判。

两位老人的探望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原因一方面,他们没有抚养过孙子,没有代替去世子女对孙子辈尽到抚养义务;更关键的一方面,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老两口和孙子关系疏离,和儿媳赵女士关系恶劣,贸然接触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综合考虑,目前情况下老两口并不适宜对孙子石头进行探望。

实际上,不同地域的法院,对隔代探望权的审判实践基本一致,那就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符合公序良俗,特别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诉请隔代探望权,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同样的“隔代探望权”纠纷,判决结果迥然不同,并不是说法院没有判决标准。

隔代探望顺应“公序良俗”

在法律对“隔代探望权”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序良俗原则”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失,支持“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秩序,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符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隔代探望以孩子根本利益为核心

探望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子女和离异后的父母保持良好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进行了限制,探望权不能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隔代探望权同样不能有损孙子女身心健康发展。

实践中,法律更倾向于推定,祖孙之间适当的见面交流有利于双方精神利益的满足,而仅在例外情形下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一般来说,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情形包括探望权人具有不良的生活习惯、爱好,道德品行不佳、具有家庭暴力或虐待倾向等,或者患有某种传染疾病不利于探望等。

如果隔代探望确实达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可以由法院依法中止(而非剥夺)探望,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上述案件中,赵女士公婆的探望权诉请,正是因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未获法院支持。

另外,法院限制隔代探望过度侵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庭生活。例如发生于江西的隔代探望权纠纷中,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彭某再婚后,祖父母经常未经同意径直前往探望,多次发生冲突,给彭某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法院判决祖父母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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