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能够获得离婚损害赔偿_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1178人收看
导读:
法律上的赔偿有一个前提,就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只有在存在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谈到赔偿问题。当然,这种损害并不限于身体上的损害,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损害。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对该条的规定,立法技术采取了闭合式、穷尽式列举,因此,除了上述四种以外,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在诉讼中如果无过错方举证对方与他人同居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能举证对方“养小三”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变相操作后,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就明显增加了。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澄清“赔偿”这个概念。

先谈身体上的损害。这个比较简单,最常见的就是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为便于大家理解,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和虐待的解释: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因患病或受伤需要另一方照顾时,另一方置之不理,任其自生自灭。在法律上,这属于遗弃行为,也是需要赔偿的。

再说精神上的损害。这方面最常见的就是婚内出轨,即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的义务。主要表现有这么几种: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具体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其他出轨行为。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前段时间很流行的“冷暴力”,另一种说法叫做“精神虐待”。这种情况也应该获得赔偿,因为它能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害。被损害了就应该获得赔偿,这是法律上的原则。但是,为什么实践中很少有冷暴力获得赔偿的案例呢?这主要是因为证据问题:1、冷暴力行为很难通过证据来证明,因为它是消极的、不作为的。不像热暴力,有段录像就可以证明。并且,通常情况下,冷暴力需要持续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才足以对正常人造成精神损害。当然,“玻璃心”是例外。不过,法律只针对正常人,并不会特别保护玻璃心。2、精神损害本身是无形的,一般的精神损害很难证明。只有严重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才能在临床上诊断出来,比如抑郁症。

最后,再说一说“青春损失费”的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青春损失”如果存在,那它到底是身体上的损害,还是精神上的损害?很显然,它两者都不是,只是一种机会成本。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法律就是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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