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贷款买房房产证不加女方名字

导读:
现在“婚事即房事”,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一方买的房另一方是否有权加名儿,是结婚时很重要的问题,很多人结婚时就要考虑万一离婚房子怎么分。但是,很多人对法律还是有相当多的误解。
第一、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要求另一方共同还贷是个伪命题。
难道男方不要求女方一起还贷,女方就能不一起还贷了?要知道除非双方约定AA制,否则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如果说只用自己的工资收入还代,其实法律上还是算夫妻共同还贷。这跟用女方工资还贷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女方的工资收入也照样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在还贷期间,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想加名字也加不了。
还贷期间房产上设定了银行的抵押权,有抵押权的不动产没法办理更名、加名、过户。除非人家银行同意配合解抵押,显然通常银行不是会给自己多找事儿的。所以,这期间不是说男方不愿意加名字,而是根本加不了。
等贷款还清后,才有机会加名,那时才是考验男方让不加的时候。
第三、这种情况房产证不加名,真离婚女方也有权要求分割。
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法律还是公平的。目前的司法实践及处理规则大致是这样的: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离婚时如果协商不成原则上仍归该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加了男方的首付一半赠予给女方,男方不愿意。不加以后如果感情不和那女方的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万一离婚了房子肯定是没有的,还贷的钱分配下来还不够重新买房子付首付的,再多个孩子女方生活都过不下去了。想想还是别结婚了,结婚就是一个坑。
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我发现很多人并不懂法律,而一味的胡说八道,误导网民,这是不道德的,对于问题,专业第一,只有专业的,才是有价值的,那种无意义的吐槽,拉节奏,比如劝不结婚的,纯属扯淡。
房产证加不加名字问题,要看房子的产权关系,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全款买房,这时候的加名视为赠予,这种加名能够造成产权的重新分配,才有意义,如果不加名,另一方与房子权利无关,这才是关键问题。
婚前贷款付首付,婚后还贷,这个房子无论加不加女方名字,都有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而且,哪怕是还房贷的钱全都用男方工资奖金,那么这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还贷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所以也视为有另一方财产权利。
这个问题至于男方是什么心理?第一不懂法,第二自私,其实,如果女方懂法,就不会在这个问题上计较,因为房子就是二人共有财产权利,至于双方比例,可以约定,绝对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协商处理。
如果双方达不成离婚协议,那么法院的判决会是,房子给男方,剩下的房贷归男方,这期间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自己增值部分,男方给女方补偿。
女方要求加名的方法有两个,一个是约定比例,就是该谁多少就是多少,绝对按照各自财产比例分配,另一个是不约定比例,那么可视为双方同等比例,离婚时,房产一人一半,这才是女方的真正诉求。
男方婚前买房,女方也可婚前买房。如果男方贷款买房不加名也合理,北京的房300~500一套60~70平米,首付款都在200万左右,一张嘴就加名,就是一半的首付款。为了钱女方还不天天没事找事。男方花钱买房,女方不花钱住房,好好生活你们享受的同等待遇,还有什么不满足的?非得不付出先索取?这些的婚姻没有爱,奔着钱去的能长久吗?不要提不合理的要求。
不应该加名字,因为首付女方没有出一分钱,加了名字被视为自愿馈赠,一半首付就被女方拿走了。
至于还贷部分,婚姻法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便是不加名字,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双方共同所有,女方一分也不会吃亏。女方说她不加名字也不还贷也是不对的,因为男方的工资(也包括女方)在法律上属于共同收入,即便男方单方还贷,离婚时女方照样能分走一半。在法律上婚后,不存在你的收入或他的收入,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
很多人不了解婚姻法,其实婚姻法上首付和还贷部分是分别计算的。也不排除有些人揣着明白装糊涂伪装法盲,拿还贷说事惦记人家的首付。
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女方共同还贷,按现在的婚姻法还是对女方不利的。婚变后房子首付是男方出,房子所有权归男方。女方只分的还贷和增值部分。现实中男方常常会以没钱拒结给付,打起官司来没完没了,女方什么也得不到。最终最多能要个一个房间,没啥用,搬不走,住不进去的。还有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名,男方私下处理了房子,女方想要回自己的权利更是难上加难,私下卖了房子,一般要不回来,最多只能起诉男方,男方早就转移了财产,女方要钱更是遥遥无期。
男方婚前贷款买房,要求婚后女方和他一起还贷款,房产证不加女方名字,女方确实沒有保障,女方为得到保障自己在婚前也贷款买房,不加男方名字婚后也要求男方一起还贷款,女方得到双保险,你愿意吗?
我不太清楚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是让人支持你然后让男方加上你名字吗?
我看了一些回答,感觉太多法盲,所以跟大家探讨一下新婚姻法:
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三章第十八条(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总结出来也就以下几点:
1.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以及其他各项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付首付,婚后还贷款,房产在购房者名下,离婚后另一方会得到婚姻存续期间所还房贷的50%,以及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增值部分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