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_为什么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导读:
担保人有四类,一是律师。二银行用款担保人。三是普通公民担保人。四公正处担保。如是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程序办事,那么担保人就成了被告人。国外方面禁止国家政府担保任何国内事务,必须按照合作条约执行时间长短到期完成任务,否则以背叛国家罪执行处理(注这相当于死刑处理)。
意思就是说,当时办理贷款时所提供的担保人,在借贷关系没结束之前,不允许变更担保人,要是当时所办理贷款未能按约履行,银行申请走法律程序,法院会对借贷当事人及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此时也不允许变更担保人
法律规定不能将担保人追加或因为被执行人主要是从程序方面去考虑。首先,如果追加为被执行人必然会出现诉讼的一些新的程序,比如执行异议,所以法院直接规定直接强制执行,目的就是提高执行效率。
被执行人必须是参与诉讼并被依法判决负有民事责任的诉讼当事人。如果经济纠纷案件没有通知担保人参加诉讼,,就不得在执行程序中将没有参加诉讼的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我简单地理解为:最高法院规定不能随便更改担保人,并使更改后的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应视为无效。
比如张三借李四10万元,请王五担保,但事后张三又私下请赵六担保,而后张三玩失踪,赵六就不能成为被执行人,不能替张三还账。
难道这里说的不是执行担保?
不得不说提问的标题足够把人引入歧义!
因为如果是一般是债务纠纷的担保,起诉的时候,原告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把被告告上法庭时,肯定会把担保人列为被告。法院判决被告还款的同时,也会判决担保人负有连带责任。判决书到了执行庭执行的时候,如果被告不还钱,执行庭会要求担保人还钱。如果被告和担保人都不履行义务,都可以被强制执行,都可以被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都可以被司法拘留。
那为什么最高法还有“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表述呢?这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一条第一款。大家不是喜欢看标题吗?人家说的是执行担保,大概意思是不用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庭就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那什么是执行担保呢?执行担保就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为了生意周转需要,或暂时资金短缺,向执行庭要求延期执行,并向执行庭提供自己的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然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庭可以决定在一年期限内暂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到了延期时间仍不履行,执行庭就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这是借钱担保
举个例子,张三向李四借钱10万元,王五做为担保人,张三到期不还,李四起诉张三,法院判决张三还钱,王五负有连带责任。因张三不履行还钱义务,李四就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找到张三、王五,张三、王五解释说近期资金短缺,要求延期6个月还钱,并提供陈六做为担保人,经张三同意后,张三、王五在这6个月内不会被强制执行,就可以再过6个月还钱了。如果这6个月过了,张三、王五还不还钱,执行庭就可以执行陈六的财产了。本案中王五是做为借钱的担保人,陈六就是做为执行的担保人。
我上网查看了法律条款原文,其中第四条讲到担保人须承诺在法院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到期后担保人的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很早就对担保人的财产执行了,只不过这个规定是要求担保人主动承诺,并且是在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
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尚未生效。
二、人民法院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是因为执行担保财产与追加、变更诉讼当事人属于民事诉讼中不同制度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中不包括执行程序中的保证人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