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份遗嘱效力该如何认定_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什么为准

导读:
一.遗嘱的真实性:遗嘱首先应确定改份遗嘱是否为立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伪造的遗嘱、受胁迫、受威胁、所立遗嘱无效;受纂改的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第22条)
二、遗嘱的合法性:1.立嘱人首先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或限民人所立遗嘱无效,;2.所立遗嘱根据遗嘱的种类进行一一查别,遗嘱分为自书遗嘱(可进行笔迹鉴定),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证明人和立嘱本人的签名),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所立的遗嘱有效,危险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继承人和立嘱人到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公证的遗嘱)。3.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涉及的内容无效;4.多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各份遗嘱没有冲突的,各份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问题;5.遗嘱继承者或遗赠附有义务的,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6.,查看是否有扶养协议。针对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来看,扶养协议>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的。
三、遗嘱的合理性:《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人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体现了民通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合理性。在继承开始时具有优先保留遗产的份额权。
四、冲突性:本文开头已经提到过,在无公证遗嘱的前提下,各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话,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立有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有多份公证遗嘱,内容相冲突,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立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如果立有数份时间、内容、形式不同的遗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要审查、确定遗嘱的合法有效性,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要件。如果遗嘱都不合法,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一份合法的遗嘱,就按这份合法的办理;如果有两份以上的遗嘱合法,那么就要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几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没有抵触,那么可以按遗嘱的内容分别办理继承事宜;
(2)如果几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那么应当按《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如果遗嘱人所立的几份遗嘱与其所立公证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
一份遗产多份遗嘱,如何判断各遗嘱的法律效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地说,至多也只有一份遗嘱有效。搞不好所有遗嘱都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1.从立遗嘱的时间看,形式相同的遗嘱,时间在后的遗嘱效力大于时间在前的遗嘱。2.从遗嘱形式看,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形式的遗嘱。3.其他形式中符合法定形式及要素的遗嘱效力要大于法定形式及要素缺失的遗嘱。4.其他形式中所有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和要素,时间在后的遗嘱效力大于时间在前的遗嘱。
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被继承人同时订立了多份遗嘱,究竟应当遵从哪份遗嘱,主要有三个判断标准,第一个是看遗嘱是否有效,第二个是看不同遗嘱的形式效力,第三个是看遗嘱的时间效力。
遗嘱有跟多形式,比如常见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有的被继承人还会把遗嘱拿去公证做出公证遗嘱,甚至在危急关头,被继承人还能订立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首先,订立遗嘱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才有法律效力。比如,自书遗嘱必须署名并且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要两个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因此,在多份遗嘱当中,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应当以形式完备的遗嘱来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次,如果多份遗嘱在形式上都完美无缺,我们又该如何区分它们的效力呢?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遗嘱最为正式,也最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有公证遗嘱的话,那么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继承人应当按照公证遗嘱来分割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其他遗嘱也都没有形式瑕疵,那么我们认为,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他的意思自治。通常来说,一个人会改变自己的想法,而最后形成的想法是最接近他的真实意思的。因此,法律规定,时间在后的遗嘱优先于时间在前的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这样来看,判断哪份遗嘱效力最高,思路还是比较清晰的。法律如此规定也比较合理,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
作为行外人士,我表示这个邀请完全没力气回答,不过还是回答一下,以表示对这位邀友的尊重。
个人理解,这种一对多的财产分配,先到先得的判决方式感觉还是比较靠谱的。当然,如果财产量比较大的话,可以按照权重适当分配一下的吧。
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解决遗嘱效力问题:
一、遗嘱的合法性审查
二、遗嘱的效力顺序
遗嘱的合法性审查
遗嘱既然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内容,自然是遵循民法原则,遵循公序良俗,意思表示自由,不得违反国家公共利益和国家法律法规等。这是一个比较基础的问题。
在遗嘱合法性审查过后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需要按照以下顺序分配遗产:
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如果遗嘱部分无效,则按照以下顺序分配遗产:
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
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
遗嘱的效力顺序
如果多份遗嘱均有效,还需要分两类遗嘱讨论:
多份遗嘱内容不相互抵触: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多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则按以下顺序分配遗产: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