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机动车辆未过户应承担什么责任_车辆买卖时未过户是否承担责任?

导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买卖应当以车辆实际交付为条件,即卖方将车辆实际交付给买方后,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此时如果发生车辆毁损迷失的责任,应当由买方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本律师认为也应当是由买方承担责任,跟原车主无关。当然为了 保险起见,建议尽早过户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过户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而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转移占有时转移,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实际负管理职责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车主不担责。但是车辆买卖发生后,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给原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有可能被诉诸公堂,误时误事。
首先,原车主是不承担责任的。这是因为车辆已完成了交付,已不在原车主的的控制之下,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由受让人支配。所以,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由受让方承担责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原车主要有证据证明车辆已经买卖并交付。只有车辆交付受让人,才能被他控制和支配,才能说明事故发生的阀门是由受让方所开启,才能因此承担过错责任。所以原车主不仅要有证据证明车辆已经买卖,还要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车已脱离了管理,车辆已交付受让人。否则,还是难脱责任的。 所以,在买卖车辆后,还是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来个一了百了,无后顾之忧。
个人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说:
从道义来讲, 谁驾驶应该谁负责, 你开车,出事故找车主麻烦,说不过去。
从法律来讲,谁是车主应该谁负责,你的车,没过户就交给他人,的确不该。
仁者说仁,智者说智,公婆都有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注意吧车主,不过户口不交车像喝酒不开车一样去执行就会一切相安无事。
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了,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在咱们生活中,有的人可能对自己的车辆不喜欢了,或者需要购买新车会把自己的旧车卖出去。如果车辆没有到车管所进行过户手续,会给车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尤其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很有可能车主要负赔偿责任。
国家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国家规定的是车辆转移了所有权,是应该到交警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些车辆并没有到,交警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是双方之间签了一个协议。
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民事纠纷,在伤者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作为原车主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法律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原车主在出售的过程中存在有过错行为的,是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
通过这个法律的条款,我们认识到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作为原车主来说,已经在车辆上不是真正的受益者。
但是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车主在出售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过错行为都指的是哪些呢?
在车辆的出售过程中,虽然说到车管所过户并不是国家必须强制要求的。但是很多人为了省事儿而不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给今后的生活可能埋下隐患的。
车主在进行车辆出售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车辆有保险,而且车辆也是年检过得,在正常使用期限内。
如果你的车辆没有保险,而且也没有按正规的时间去年审,将车辆出售给对方只是签了一个协议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的损害作为车主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车辆在出售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比如说刹车系统就有隐患,或者自己车辆灯光不全。而将车辆出售也没有到车管所进行过户,只是双方之间签了一个协议。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机动车的安全设施不全而造成的,作为车主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有一个人因为要买新车,所以将自己的旧车桑塔纳出售给了自己的朋友,双方之间只是简单的写了一个协议,并没有过户。
当时双方在签协议的时候,车辆并没有购买强制险,他只是口头上让他的朋友赶快给车买个保险。但是他的朋友也并没有买保险,一个星期以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失将近四十多万。
在民事赔偿的时候,机动车驾驶人员与受伤的人没有达成协议。
受伤人员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将原车主也告上了法庭列为被告,法院最终判决原车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车辆没有购买保险而将车辆出售,也没有到车管所进行过户,给自己埋下了隐患。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在民事赔偿部分达不成协议的,作为原来的车主,将会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关于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作为原车主看到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将自己列为当事人,非常的高兴,认为自己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只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办案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而划分的责任。在这里大家注意一下,这主要指的是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方。
在民事赔偿上面,作为原车主存在过错行为的时候,在人民法院参照的是咱们国家的侵权法进行认定和判决的。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个参考证据。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起诉交通事故机动车实际拥有人的同时之所以连带起诉原车主,大都是因为实际拥有人不具备经济赔偿实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法院不会支持这种诉讼要求。
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机动车转让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即使车辆已经移交给买方,只要车辆没有瑕疵(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按时年检、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等等),由实际车辆掌控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买方将车辆借于他人驾驶,只要符合前面的条件,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驾驶员没有能力赔偿或者不愿意赔偿,那么原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原车主赔偿受害方以后,可以通过法院起诉驾驶员追偿,当然在起诉的时候,你需要举证该车辆实际所有人已经发生变更。
如果车辆在卖出去之后,也就是从签订合同并完成了支付这个交易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应了,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故该肇事车辆的所有权已转移到了购买方,而未予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仅是其所有权的状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侵权责任而言,虽然双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根据以上结论原车主无需承当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定要有买卖协议,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了。如果发生大的交通事故后,出险司机逃逸,肯定是会找到车主的,虽然没什么责任,但是麻烦事确实会很多的,在这里提醒大家,不管是买还是卖都第一时间过户,以免有什么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其实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虽然这样规定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当中还是存在比较复杂的一些问题的。
首先,作为车主来讲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该车确实已经交付到了实际使用人的手中,当然正常的车辆交付应当采用过户的方式,但是假如车辆没有过户,还是登记在原车主名下,那么此时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则需要进一步证明没有实际使用车辆,或者已经该车虽然没有过户,但是实际已经交付了实际使用人使用。否则如果实际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真的跑路了,作为原车主要想完全撇清责任,其实也是比较困难的。
第二个就是原车主在将车辆交付给别人使用的时候,是没有存在过错的,才有可能不承担责任,否则也是有可能要承担一些责任的。例如,假如原车主明知对方没有驾照,或者不具备驾驶车辆的一些能力,而仍然将车辆交付给对方使用,那么原车主其实就是也有过错的,此时如果实际使用人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还是有可能要求原车主也承担责任的。
所以自己名下的车辆还是要给自己使用比较靠谱,如果自己不使用,一定要将车辆过户到别人名下,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自己的风险。
未过户的机功车出事故,原车主是必须负责的,因为在法律上出事的机动车的未过户,产权还是原车主所以机动车一旦出售了,立刻过户包括该机动车的保险,但是双方要是订立了买卖合同,所负的责任要小一些,还是一句话机动车出售后一定要及时去过户,这样省了以后很多麻烦包括违章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