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人职务犯罪留置律师可以会见吗_留置期间律师可以见面吗

导读:
监察委员会是执行党的纪律和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行为的监察工作机构,其行使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前,律师可以会见一次。但监察委员会不同于司法机关,律师在监察委办案留置被调查人期间是否可以介入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我个人认为,监察委的职权是依规治党的范畴,是党组织自己内部的调查审查,未进入国家法法律处置的程序。因此,在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是不可能介入的。
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法没有规定被调查人员在留置期间律师可以会见,那么律师就只能在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之后才能介入。
根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从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没有明确留置期间律师可以会见的规定。
虽然监察委行使了讯问、扣押等侦查权,但是其与纪委合署办公,执法又执纪,《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一样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大法,效力一样,《监察法》不是一定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执行,又高层明确为政治机关,不是政府机关,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为了深入开展反腐败,《监察法》把原来没有明确期限的双规,改为期限3个月只可延长3个月的留置,而且把原来的双规改为留置后明确期间为可以折抵刑期,己经是一种进步了。
关于"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采取留置措施后,律师可以会见吗″的问题?
不可以会见。
这是国家对于所有公职人员的特别规定,即任何职务犯罪,必须先处理党纪、政纪(公职)问题,再处理刑事犯罪问题。也叫"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这即是对公职人员的保护,又是对公职人员的严格要求。更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国家公务员"非经法定程序进行党纪、政纪处理,不得被'侦查、起诉、审判′的法律明文规定,也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百姓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
因此,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实施调查,律师不得介入党纪政纪调查的政治行为。
不是刑事侦查。这是符合法制原则的,也是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
那种企图把"律师介入"提前到职务犯罪的调查阶段,是错误的。混淆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特殊的少数,并且是手里握有一定实权的少数人,这也是关键的少数。
对这关键的少数人,必须用关键的专门办法和措施才能对付。
如果对这些职务犯罪的少数人的调查措施,混同于普通公民的刑事犯罪,是低估了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并不利于反腐败。
所以,对于职务犯罪在调查阶段,是确定错误与罪行的界限与程度,是政治行为,不是司法行为,所以律师不得会见,也无权会见。
只有当职务犯罪接受党纪政纪处理后,移交人民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后,律师方可依法介入。即公职人员构成了职务犯罪开除了党藉、公职后,成为了普通公民,并需要追诉刑事犯罪责任时,由监察委移交检察院以后,律师才能够经批准会见当事人。
如果纪委监察委"双开"后沒有移交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追诉刑事犯罪责任,当事人即不承担刑事责任,为自由人。
这就是法律的明文性和严肃性。
不行,一般的刑事案件只有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律师才能回见当事人。
现阶段律师无法会见。
估计相关法律规定会修改,留置是限制人身自由,被调查者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和法律咨询,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所以修改法律,允许聘请律师势在必行。
答:不可以
一、监察法中没有律师、会见这两个词,也即律师会见被采取留置措施者,没有法律依据。
二、留置,是监察机关(反腐败工作机构、政治机关)行使调查权时所采用的调查措施之一,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刑事侦查中所采用强制措施性质不同,前者适用监察法,后者适用刑事诉讼法。
三、对监察机关将案件检察院后,律师可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此前被采取留置措施者。
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采取留置措施后,律师可以会见吗?
不可以!监察留置阶段,是依据《监察法》实施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阶段,等到监察机关移交检察院以后才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可以会见。(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特殊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也就是说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其聘请的律师并不是一定不能会见。
我个人认为,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刑辩律师更多的权利,至少在会见上面应该尽可能的支持。这有利于律师更全面的更及时地了解案件的信息,最大程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利。
目前的情况是不允许的,留置跟刑拘、逮捕不是一个概念,留置期间主要是怕被留置人员的家属、同案转移、藏匿等事情发生,对案件的侦察不力。
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
首先,监察委第一定位并非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
2012年党的十八大后,中国的反腐形势处于持续高压态势,党中央从全国一盘棋统筹,为了构建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反腐机构,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率先在北京、山西和浙江开展监察体制改革,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全面铺开,标志着中国反腐力量“九龙治水”的格局彻底结束。从中央对监察体制改革的定性来看,首要的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关第一定位是政治机关,非行政机关,亦非司法机关,不能将司法机关的相关法律规定套用到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在行使职权中要守政治规矩。所以,监察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不适用《刑事诉讼法》,换句话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参与辩护的规定不适用于监察机关,这算是中国特色的体制机制。
其次,《监察法》没有赋予被调查人留置期间聘请律师的权利。与民法等私法不同,对于《监察法》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也就是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不能聘请律师,无论是家属还是律师也就不存在会见权的问题。
最后,有人认为留置期间不让聘请律师会见被调查人,会严重侵害被调查人的利益。其实不然,留置期满,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如果认为构成职务犯罪则需要将被调查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介入后,就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律师可以依法介入案件,此外,检察机关在收到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过认真审查,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退回以两次为限,如果两次退后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笔者和还有法律界的学者一样,虽然根据我国目前体制机制以及法律构建,希望或者要求留置调查期间律师介入可能性比较渺茫,但希望今后政策法律的出台能够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充分保证留置调查期间,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不能聘请律师会见仅仅针对监察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侦查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关于律师会见,一般情况下律师持“三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及委托证明或法律援助函)就可以直接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