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吗_房产证属于一方继承人有权处置房产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17来源:律总管236人收看
导读:
确定了合法的继承人后,就可以确定各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这继承份额是均等的;如果某一方需要继承更多的继承份额,就必须得到其他继承人的允许。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和产权证,死者的死亡证明带上,到当地区县一级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产权人在离世后,一定要先确定合法的继承人后,才能处置房产,这里的继承包括两方面:

①、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由此可见,如果产权人在世的时候,对所有财产或者房产有合法的遗嘱,那么在离世之后,就可以根据遗嘱进行财产继承。

本着尊重被继承人的原则,遗嘱上说是谁来继承,就应该由谁来继承。其前提条件是,这遗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针对这位网友的问题,如果离世一方对房产立了遗嘱,遗嘱指定的是配偶继承,那世的一方就有权处置房产。

②、法定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遗嘱,那么财产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从这一问题可以分析,产权应该是夫妻的合法财产,并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各自占有50%的份额。

在继承的时候,在世配偶所占的50%份额是在世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继承的;继承的是离世一方的财产,在离世后财产就转换成的遗产,由合法继承人来继承。

当一方离世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是第一继承顺序,应该继承死者的财产;

如果死者还有其父母健在,那么父母也应该继承死者的财产;如果死者还有子女,子女也是合法的继承人。

那这样看来,死者的财产应该由子女、配偶、父母共同来继承。

办理继承手续

确定了合法的继承人后,就可以确定各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这继承份额是均等的;如果某一方需要继承更多的继承份额,就必须得到其他继承人的允许。

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和产权证,死者的死亡证明带上,到当地区县一级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如果遗产继承人之间产生分歧,这时候就不能通过公证处来办理继承手续,应该通过法院的诉讼来确定合法的继承人后办理继承手续。

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

确定了合法继承人后,就可以办理产权转移了。

如果是公证办理的继承手续,把公证书,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和产权证带上,到产权所在地办理产权转移。

如果是法院诉讼办理的继承手续,把法院的裁决书,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带上,到产权所在地办理产权转移。

当产权转移完成后,领取了新的不动产权证后,继承人就可以自由地处置该套房产。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如果有遗嘱,那么在世一方就可以通过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后自由地处置自己的房产。

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应该通过财产合法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后,才能处置房产。

这里的关键点,是是否有遗嘱,有遗嘱在世一方就可以处置房产;没有遗嘱就不能处置遗产。

在办理的过程中,我顺便问了负责我们这套房出售的房产中介小伙子。

1、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双方都健在的情况下,不管房产证写的谁的名字,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置房产。

只要是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都是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不管是谁出的钱,也不管写的谁的名字。

这套房子的处置权,都归夫妻双方。单一一方无权处置这套房。

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处置这套房子,这房子的交易,就等于是无效或者是侵权的。被侵权的一方,有权去申请维护自己的权利保护,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对于侵权一方,还可以提赔偿。

婚后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置,双方都需要同意,签字,方可。

2、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一方先去世,另外一方是否有权处置房产,需要征得这套房继承人的同意。

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一方先去世了,这套房就需要进行一次财产分割。

子女、伴侣、父母作为第一顺序,都有继承权。

都有继承权的人,都能分的一份房产。

留下的一方,若是需要处置这套房产,需要征得这套房子拥有继承权的人的同意,方可处置此房产。

如果这套房产的继承人不同意处置该房产,这套房就不可处置。

3、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房产证只有他本人的名字。此种情况,需要也得先看继承顺序以及是否有遗嘱。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只属于一方单独所有。

但是,如果婚后他去世了,这套房子则需要分析谁是遗产继承人。

父母、子女、伴侣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留下来的一方,无权单独处置此房产,需要征得房产继承人的同意方可处置。

若该房拥有人在去世之前,立下遗嘱,此房归某某某所有,那么,此房某某某有单独处置该房产的权利。

4、夫妻双方已离婚,没有办理复婚。一方去世,另外一方是否有单独处置该房产的权利,关键在于当时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书上如何写的。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了,在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房产只属于一方拥有,另一方无权再去争该房产拥有权,不具备继承的权利。

夫妻离婚的时候,原本就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所以,即使房产拥有一方去世,另一方也权分的该房产,更无权处置该房产。

如果擅自处分人的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则需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相对方是善意取得,并支付了对价。此时其他继承人已不能主张交易无效,但是可以向擅自处分人主张自己应得的份额,并且如果有损失的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种,如果相对方是存在恶意的,比如明知其他共有权人或者继承人反对仍交易。这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交易行为无效,或者向在世一方主张权利。

经过继承手续后,在世的一方(也就是登记的一方)能否合法处置房屋完全取决于他对房产拥有的产权。如果想要卖房,那所拥有的产权必须达到2/3;如果想要出租房屋,除非能拥有100%的产权;否则就必须征得所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第一,确认财产性质

确认财产性质的目的是为了可以继承的产权份额。通常情况下,如果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在没有其他说明的情况下,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仅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但也不会改变最终产权结果,都是每人占有50%。所以登记人的配偶去世后,其拥有的50%的份额就会发生继承。

如果房产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或有其他说明(比如婚内财产公证、财产获取时的协议合同,比如赠与合同等),证明房产是个人财产的话,那登记人(也就是在世的一方)拥有完全产权,拥有房产的完全处置权。另一方即使过世了,也不影响产权人/在世的一方对房产的处置,在世的一方/产权人可以随意卖房、或将房产出租,不受其他人影响,以下也就不就这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二,确认继承方式

如果被继承人(死者)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按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财产;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平分财产。

第三,确认继承办理方式

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如有)均对财产分配方式没有意见,那么就可以通过继承权公证的方式办理继承手续: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如有)开具相关材料,材料清单见下图,预约公证处后,一起前往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表示接受/放弃继承权,并明确对应的财产份额。公证员根据结果,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如有)均对财产分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请诉讼的方式,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遗产的分配方式下达判决,并出具《法院判决书》。

第四,房产过户

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进行房产过户。如果有多个继承人的话,那么会登记为多人按份共有的情况,并标明每个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如果继承人只有配偶一人的话,算上配偶原有的份额,也有拥有了100%的产权;这时候房产证会登记为其个人单独所有。

第五,房产处置

1、如果房产证是登记为多人按份共有的话,

房产出售:如果想要将整套房产都出售的话,那么必须由拥有2/3份额的产权人同意出售,方可出售房屋;如果某一产权人仅仅想要处置个人拥有的份额的话,那不用征得其他人同意,不过其他产权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房产租赁:必须要征得所有产权人的同意,方可出租;并且租金应按照相应的产权份额分配。

2、如果房产证登记为一人单独所有的话,房屋出售和房产租赁都仅需要这个产权人同意即可。

房产虽然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去世,则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若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那其遗产原则上由其继承人均等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所以配偶去世,其遗产并不必然由配偶继承,而是有上述继承人均等继承。当然,因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配偶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剩余一半的产权则作为遗产继承。

若房产是登记在去世一方名下,那想要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则必须所有的继承人都到场或配合办理。若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那原则上可能办理过户,但侵害到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会产生其他法律问题。

关于房屋的继承一直是大家关心,而且有争议的问题,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一方去世,在世一方有权处置房产吗?很多人认为是有权利的,认为写不写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权利,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需要根据情况而定,而且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确定,主要有以下情况和处理办法。

房屋的继承权和处置权,通常就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遵循遗嘱按照遗嘱处置,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置。而本题还需要结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还是一方独有,

01:如果去世一方留有遗嘱,而且是法律规定合法的遗嘱。遗嘱要求在世一方处理,在世一方就有权处置房产

(1)房产虽然只有一方名字,但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一方去世,留有遗嘱房屋所有权归在世一方所有,而且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在世一方有权处置房屋。

(2)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而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拥有名字一方留有遗嘱,把房屋留给房产证没有名字的,在世没有名字的一方,同样具有房屋处置权。

(3)房产证有名字,而诶属于婚前财产,如果遗嘱有其他安排,遗嘱经过公证,按遗嘱执行。

02:没有遗嘱的情况,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需要分清房屋是夫妻共有,还是一方独有。然后才能看如何处置房产。

(1)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无论房产证是否有名,都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再世的首先拥有房屋50%的份额。其余的50%然后按照继承法第一顺位继承:夫妻;子女,男方父母,实行均等分配原则。

举例说明:如果男方去世,留下女方,而且有子女2人,男方留有父亲。

这样房屋女方首先有50%的房屋份额,其余50%分额分成三份,由子女,男方父母各有16.7%,这样女方拥有66.7%的房屋份额。如果女方想要处置房屋,需要与其他三方协商,三方同意,并达成协议后,女方可以处置房屋。

(2)房屋属于婚前购买,并且只有一方名字,留名去世后,另一方无权处置房产。

举例说明,房屋属于男方婚前购买,房产证只留有男方姓名,男方去世后,没有遗嘱,留有一儿一女,还有父亲。根据继承法,只有法定继承。

这样妻子和子女,还有男方父亲共四人为第一顺位继承。都具有房屋25%的分额。妻子无权独自处置该房屋。

(3)房屋属于房产证留名字婚前购买,没有留名字去世,留名字在世有权处置房屋。

举例:如果房屋属于男方在婚前购买,而且房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在女方去世后,由于房屋并不是共有财产,属于男方财产,男方有权处理该房屋。

当然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需要依据法律,同时考虑在世一方的实际利益,听取夫妻在世一方的意见,合理合法的处置房屋,一家人还是协商解决。同时为了避免纠纷,还是拥用房屋所有权生前立有遗嘱为好。

结论: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的一方的名字,一方去世,在世另一方是否有权处置该房屋。

一、房子的权属问题。

按照题主的说法,房产证是在“在世一方”的名下,虽然说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证明,但是如果结了婚,房产证在一方名下,并不能就此确定房子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房子是这一方婚前购买,那么就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如果房子是婚后买的话,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这房子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不管是否登记了夫妻两个人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如果夫妻二人有约定,约定这房子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房子才能算是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房子是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不管另一方是否在世,登记一方都有权对房子进行处置。现在另一方去世了,登记一方当然有权处置房屋了。

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另一方去世,就涉及到对去世一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问题了。

二、看去世一方有无其他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夫妻一方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另一方,还包括子女和父母。

如果去世一方没有子女和父母,那么继承人只有在世一方。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种情况下,一方死亡时,另一方自然继承了死亡一方的遗产(前提是没有死亡一方没有遗嘱,有遗嘱按遗嘱),包括房屋的共同所有权。房屋也就变成了在世一方单独所有。

作为所有权人,登记一方自然有权处置房屋。

如果去世一方有父母或子女

这种情况下,其死亡时,其对房屋中的共有份额,自然由包括夫妻另一方和父母或子女共同继承。在未分割时,这部分由这些继承人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继承人对房屋是共同共有,在房屋没有分割前,不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任何一个继承人都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死者的配偶自然也没有权利对房屋进行处分了。

当然,如果除房屋登记一方外,其余继承人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权,那么房屋就变成了登记一方单独所有,他也就有权处理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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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一方有权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

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除婚前一方财产外,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去世,他的财产为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假设夫妻只生育一独生子,这套房产1/2为在世一方所有,去世一方的遗产由在世一方和独生子继承,各继承1/4,即此房在世一方占3/4,独生子1/4。

假设独生子放弃继承,此房所有权全归在世方所有,他就有权处置此房产。

但在世方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更名手续,更在在世方名下,才可处置此房。

首先,要看房产证办理的时间,按照我们本地的规定,在2004年前夫妻共同的房产只需要办理一个人的名字,之后一般正常情况下夫妻共同房产都办理两个人的名字,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没有其他共有人,则该房屋属于有名字的那个人的个人财产。(当然程序上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另一方是面签书面放弃共有的承诺书的)。

其次,搞清楚了上面的问题,这样就便于分析解答这个问题了: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世的一方无权直接处分该房屋,该房屋的一半属于遗产,需由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只有归并到在世的人一人名下方可处理。

如果该房屋属于去世的那方个人所有,产权证名字也是这个人一个人,则该房屋全部属于遗产,按照遗产继承程序处理。

如果该房屋属于在世的一方个人所有,产权证名字为在世这个人一个人名字,则可以自由处理该房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大概率是无权处置房产的,除非另一方是唯一继承人,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同时需要考虑:(1)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另一方是否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房产属于婚后购买,就算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就算房产为婚前购买婚后月供,该类房产的月供部分、结婚后月供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只要该房产不是夫妻一方婚前的全款房,另一方起码有部分份额。在发生继承时,应当首先扣除另一方份额再进行遗产分配。但是,在扣除的同时应当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不能直接处置。

另一方是否有权处置房产?

另一方想有完全处分权的前提条件是其为唯一继承人,具体包括:

我们一般说的处置房产指的是拥有完全的处分权,而

(1)夫妻一方订立遗嘱,指定另一方为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2)夫妻一方去世后,除另一方外没有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3)夫妻一方去世后,除另一方外的其他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

配偶能够得到全部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有权处置房产。

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

1)去世的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

在有例如其父母、子女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那么婚前房产份额应当是继承人之间进行等分,各继承房产的三分之一。

因此,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另一方是无法得到全部份额的,因此作为按份共有人,是无法单独处置房产的。

2.夫妻的婚后夫妻共同房产

配偶首先拥有该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去世一方所拥有的的份额为二分之一,上述继承人在该部分进行等分。

配偶所拥有的的份额则为为二分之一加上继承的份额六分之一,即三分之二的份额。

因此,最后配偶拥有三分之二的份额,作为按份共有人,处置该房产应当取得三分之二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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