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_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

导读: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四条规定了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七种推定,只是强调了正面的认定,没有强调反面论证或者允许反证的事实类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客观事实推定主观心态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注意得出的结论是否是唯一性结论。否则就容易过度客观推定。
那么就要注意被告人提出的反证的证据和事实,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为由简单的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是否基于市场风险、经营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集资款无法收回的;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以及肄意挥霍情形中的“明显”、“肆意”等应当综合个案事实予以重点分析,不能简单地根据“不成比例”、“挥霍”等基础事实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
这里就不得不提到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从正反两方面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表现形式,即正面归纳了具体类型,然后从反面强两点需要注意的推定错误问题: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什么是非法吸资,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我们并不知道,我们只看政府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和荣誉证书,是否属实,是真的,我们就放心,因为我们只相信国家相信政府,若一个国家的老百姓都怀疑国家,怀疑政府,那又……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确定?非法占有目是一种主观意识,难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和把握。除了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以外,就是看被告人实施的相关行为,以此来推断其主观上的意识。也就是说,必须主客观一直才能做出认定,不能单凭口供。
而对于如何根据客观行为进行推定,在诸多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都有过相关规定,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从客观的表现来看,我们可以系统的总结为12种情形: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8)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9)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10)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11)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12)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这12种情形的确定,与被指控的非法集资行为模式息息相关,比如涉案平台的整体行为模式的证据,资金流向数据,归还能力和其他涉及欺诈的相关数据是否充足等等。比如笔者此前办理的相关集资诈骗案件,涉案平台是全国连锁的实体企业,平台的资金归还能力充足,案发也并不是因为兑付困难导致投资人报案,此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仅仅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既然是非法占有目的,那就是很抽象的事情,大脑目的意识里的东西是很难琢磨的,但可以通过行为来佐证,集资是方式,诈骗是手段,骗钱是目的,如果不是以骗钱为目的,那就很难认定是集资诈骗。
每个人或公司在发起集资时都有一个目的,然后向集资对象宣传解释其集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集资者会以美好的故事,收益丰厚的未来等等能打动出资人的宣传来打消他们的凝虑,增加投钱即收获高收益的信心。这些方式的目的就是为了早曰达到集资目标,争取更高集资额。但现在很多集资行为,一开始就是以行骗为目的,所有的业务都是虚构的假象,高额回报只是钓饵,最终将投资人的血汗本金侵吞干净。怎样才能让这类违法之徒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首先就是界定其集资行为是违背投资者投资意愿的行为。而集资资金如何使用,资金使用的目的同集资的目的是否一致,通过清查资金流向目的帐户及每笔资金花费的受益结果等证据,对照集资者发起集资时向投资人表态的集资目的相比较,就能在法律上界定集资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