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刑满出狱后要不要还债_诈骗犯判刑出狱后欠款还需要还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171984人收看
导读:
刑罚是刑事责任,还款是民事责任,只要有偿还能力当然要还。但如在判决前还,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判决后服刑期间可能作为有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其他情节相结合,对是否减刑产生影响。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除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时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

当然要还钱,坐牢是因为他犯了国法,法律决不会允许把别人的财产骗到手做几年牢就可以抵债的,

如果是诈骗罪,法院判决时一般都会在判决书写明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作为被害人不能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还钱。

另外,如交通肇事类案件,被告人造成受害人物资损失的,被害人可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他的行为已经负出了代价、受到了被法律制裁的后果?况且法院判决的结果已经够清楚的了、"没收、罚款"!所有受害人应该在第一时间找法院、弥补损失而不是等刑满释放继续赔偿、这一点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与条款。

被判诈骗罪,出来后还要让人还钱,那是对方想找死。监狱出来的人本身就没有钱,你再让人还钱,你这是把人要逼死,人家会不和你拼命吗?

1、至于能否追回被骗钱财,主要取决以下几个方面:骗子是否愿意归还、司法机关是否能追缴到位、被害人起诉后是否有财产可以执行。

2、对于司法机关追缴不到位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出诉讼。

一,法院宣判的时候可能对追缴赃款和对被告人的罚没财产已经做了定论。

二,我觉得如果许骗犯出狱后还要背负巨额债务的话,那等于又是把他往犯罪的绝路上逼,试想一下,一个刚刑满释放的人,跟社会脱节那么久,再加点人们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偏见,让他们生存下去都很吃力,更别说还要偿还巨额债务,这只会让他们生活不下去,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国家也希望犯罪人员通过改造,能走上正确的道路,而不是刚出狱,就因生活的压力,社会的偏见,巨额的债务,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般来说判决书都会写明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所以判决生效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

虽然他被判刑,但那只是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以诈骗罪入狱三年,那是他对自己的诈骗行为所负的刑事责任,而他所欠债务属于民事责任,应当无条件偿还。二者并不冲突。

但是,倘若你当初报警时,同时起诉了他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他因无力偿还,因此获罪入狱。那就又另当别论了,这种情况下不能再讨债了,因为他已经用失去三年人身自由的代价承担了犯罪行为和债务。

所以,这种情况下再不能继续追讨债务了,再逼就会适得其反,狗急也会跳墙,总得给人条活路。

世上没有宁可坐牢也有钱不还的这种人吧,除非是傻子,或者是他实在想坐牢体验一下生活,但三年刑期这代价实在得不偿失。

如果是诈骗罪,法院判决时一般都会在判决书写明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作为被害人不能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还钱。

另外,如交通肇事类案件,被告人造成受害人物资损失的,被害人可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本文认为刑满出狱后不需要还债,尽管该答案有许多人不满意,或者有的判决支持还债,但从专业的角度看,诈骗等罪判刑后,不需要还债。现分析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约束了民事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损失的物质性、物质损失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有人片面认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仅指精神损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受理,物质损害可以受理。事实上,少数法律人忽略了“亦不受理”,遗憾的是,少数判决也支持遭受物质损害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为何限制民事赔偿范围?

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教育措施、民事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措施或行政处分等。其中,责令赔偿损失,是民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责令赔偿并不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分子赔偿损失。

少数法律人,特别是法官对刑法第37条的误解,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往往在刑事判决中附加了依法责令赔偿损失,造成许多人认为,可以要求赔偿,甚至个别法院还以此强制执行。

《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有人认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得出结论,诈骗犯刑满出狱后仍要还债的结论。事实上,该条规定的是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特指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与民事责任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限制民事赔偿范围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刑法报应论的合理结果。以下诈骗犯罪为例进行分析:诈骗犯骗取他人财物100万;诈骗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诈骗犯刑满出狱;仍需归还受害人100万。诈骗犯出狱后可能有两个选择:其一,辛勤劳动归还100万;其二,继续诈骗或者其他犯罪归还100万。

诈骗犯出狱后辛勤劳动归还100万也有可能,但更可能因诈骗了100万永远劳动还债,个人没有发展空间,不利于人权的保护;继续诈骗或者其他犯罪归还100万明显的对社会有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通过刑法或刑事诉讼法对民事赔偿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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