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执行时发现判决书是诈骗会怎么操作_强制执行之后怎样起诉诈骗

导读:
所谓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双方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虚容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先看下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表现形式有三:
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产生的判决书、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自动履行,或以物抵债,从而规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或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
二是财产被查封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以逃避偿债。
三是虚假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仲裁,获得有利的仲裁裁决书后,一方当事人故意不主动履行义务,再次串通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用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侵害他人合法的权益。
再来看具体操作流程。
首先,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一方面,加大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等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官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要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对于标的额较大的调解协议的确认,除向双方当事人审查相关情况外,必要时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另一方面,强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破产等案件的审查力度。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有效识别捏造的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承担审判监督职能的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可通过确认权利等方式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注意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通过制造虚假诉讼,损害生效裁判中合法权利人的利益。
还有,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发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向庭长汇报,庭长应当及时组织人员研讨,认为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报主管院长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若法院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的虚假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即时将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诉讼事实等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进一步来说,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承办法官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跟踪案件查办进展情况,配合提供案件侦查需要的材料。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未在规定的30日内作出立案、不立案决定的或者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其次,人民检察院监督,具体采取的监督手段:人民检察院对确有证据证实因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度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存在参与虚假诉讼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书面建议审判、执行人员所在人民法院调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内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反贪、反渎部门处理;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案外人监督。案外人提出申诉、执行异议是发现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虚假诉讼案件的受害人获知虚假诉讼裁判文书后,向法院提起申诉,申诉理由成立的,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虚假诉讼的受害人通常是案外人,对虚假诉讼的启动、审理和最终的裁判结果未必知情,但执行裁判文书将直接导致受害人利益受损,如受害人的财产权属被变更、应获清偿的债权份额减少等,故受害人在虚假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环节更容易获知虚假诉讼并进而提出申诉或执行异议。因此,执行程序是防范虚假诉讼的一个重要关口,这就要求承办人对待这类执行异议应严格审查把关,同时采取的执行措施以控制性手段为主,待审查完毕后再处置,最大程度地保障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虚假诉讼得来的执行依据被发现后,在操作层面,通过法院依职权监督、检察院检察监督及案外人提起异议、申诉,启动监督、纠错程序,保障实现执行中的司法公正。
如果有线索、证据材料显示,判决很有可能是通过虚假诉讼获取的,法官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并将犯罪材料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一、审判与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负责法官不同。通常情况下,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只进行形式审查,发现判决是通过虚假手段获得的机会很小。
二、如果原、被告双方相互串通,捏造证据、虚构纠纷、虚假陈述等获取裁判,一般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会自动、主动履行,不太可能进入执行程序。
三、如果一方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胜诉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欺诈一方,也就是被执行人也会拒绝履行,并向执行法官反应情况,提供线索,这样执行程序也将终止,转入刑事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你所说的情况很难发生,如果被执行法官确实发现裁判系通过虚假诉讼获取的,也一定不会放任不管,毕竟我国正在加大打击虚假诉讼力度。
依据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第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处理;
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 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