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补偿规定?

导读:
众所周知,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平分的,比如配偶婚后工资收入也有你的一半。但是新婚姻法解释,规定了几类房产不能平分的情况,结婚或买房的,都望过来:
一、未登记的房产份额赠与,赠与前可以撤回。结婚男女通常可能涉及一个问题:“你家房本写不写我的名字”,“写,房本下来写我们两个”,这个时候,正式一点的可能还会出一份书面协议,表明自愿赠与房产份额,承诺加名。但是这个时候,仍然只是赠与协议的效力,而在实际过户之前,赠与协议是可撤销的。也就是说,只要还未登记,该房屋仍然是产权人婚前个人财产。
二、一方父母出资只登记子女名字,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双方父母出资只登记一方子女名字,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婚前一方付款买房,只登记另一方名字,区分具体情况。有出资证据的情况,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才以对方名义购房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五、婚前一方首付买房婚后一起还贷,区分具体情况。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