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的公司没钱 如何让老板买单(公司账上没钱如何强制执行)

导读: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有这样的体验,费心劳力拿到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却遇到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让拿着生效文书的申请人无所适从。令申请执行人困惑的是,明明公司还在正常经营,法院的网络布控系统偏偏查不出任何的财产。还有更令人气愤的是,作为公司老板的股东,住豪宅、开豪车、天天高消费,你却无法执行到他一分钱。郁闷苦恼的你,肯定会想:“如何将老板纳入执行的范围,成为执行对象,为公司债务买单?”从而让案件迎来曙光。今天,笔者根据自身办案经验,通过分析四种常见类型,找出作为公司股东的老板给公司买单的依据和路径,为大家排忧解难。
一、老板为一人公司买单
申请执行人都知道,一人公司就是公司老板一个人的公司,而老板往往是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老板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举证责任倒置,需要对方来举证财产独立。然而,欠债的比讨债的精,他会千方百计免除自身为公司买单的责任,这才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执行难题:
1.
欠债时是一人公司,后增加股东或整体转让股权。面对这种情况,只需要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全部内档,梳理股东变动的脉络,并根据执行法院的既往案例,或提起诉讼,或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即可让原老板为公司买单。
2.
名为多人公司,实为一人公司,如夫妻公司。有时候,我们经过查询,发现公司的股东是两个,就默认不能以“一人公司”来主张债权,容易忽视夫妻公司的情形导致错失良机。这就需要我们有一双“慧眼”,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角度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因此夫妻公司极易存在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一人公司”。最高院认为,夫妻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应当参照一人公司处理。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初步调取能够证明两个股东之间身份材料的证据比如户籍资料,同时收集其他例如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等证据。收集完毕后,可申请追加夫妻双方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进而达到让老板为公司买单的目的。
二、老板为认缴出资的公司买单
想必大家还记得,“公司法”修订后,轰动一时的昌平“9万亿事件”。认缴资本制度下,许多老板为了公司看起来“高大上”设立巨额认缴资本,却实缴很少一部分出资,甚至是不缴。这也导致公司看起来貌似很有实力,实际上却是个“草肚皮”。一旦公司被执行,申请执行人只能得到“查无财产”的结果,这个时候,为了逃避债务,作为股东的老板,早已溜之大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利用老板“聪明”行为让其为公司买单呢?
1.
已届满出资期限的老板。对于出资期限届满的老板,《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非常明确,老板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遇到这种情形,我们仅需提起执行追加程序,提交用于证明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司章程、股权转让记录、验资证明、工商年报等等。法院受理申请后,会以执行裁定的形式,将作为股东的老板追加为被执行人。
2.
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老板。老板是否对未届满出资期限的公司债务买单,在立法界和司法界都有争议。对此,作为申请执行人,我们要善于运用《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的规定,让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老板为公司买单。例如,笔者承办的西安沣东新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三年间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申请执行人拿着生效判决却迟迟无法要回血汗钱。执行阶段,法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公司负债累累毫无偿还能力。笔者在追加股东程序中,主张被执行对象因多个案件经法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无法偿还债务,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的缴纳期间应加速到期,应在未实际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最终笔者的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让公司幕后的四个老板承担责任,仅仅一个多月就为申请执行人拿回血汗钱了结该案。
三、老板为抽逃出资的公司买单
前文说过现在公司注册资本实施的是认缴制,在“公司法”修订前,公司的设立采用的是实缴资本制,即设立公司需要全部缴纳注册资本。那么,如果遇到老板缴纳全部出资怎么办?从笔者办案经验来说,实缴资本制下,公司采取以过桥资金先缴纳后抽逃的情形非常普遍,遇到这种情形从《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能找到答案。例如,笔者承办的***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2011年8月被执行人将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根据调取的验资报告显示,股东A、股东B足额将增资的2000万元缴纳至被执行人中国银行某支行设立的账号内。看起来,被执行人的股东确实是足额缴纳出资。但笔者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通过法院调查得知上述账户2011年8月4日开户,8月10日该账户转入增资的2000万元,8月11日该账户款项全部转出后并销户。被执行人的股东A、股东B对上述款项去向未能做出合理说明,法院认定为其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当我们怀疑公司股东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时,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相关验资账号的流水,摸清注册资本的走向。如果注册资本在缴纳后,短时间内又转给了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一般来说都会被法院认为构成抽逃出资,依法可主张权利,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四、老板为已注销公司买单
很多老板债务缠身无法处理时,会采取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拍拍屁股走人的办法。这也让许多申请执行人陷入了困境,连执行对象都没了,怎么办?其实,在笔者看来,老板掀桌子离场这个做法,不但达不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而且会让自己处于被动。执行过程中,出现这个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是一个利好。《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老板买单,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笔者在执行实务中,总结出两种公司注销的情况:
1.
未经清算就注销公司。当我们发现,被执行人处于注销的状态,可以调取对方的工商档案。调查过程中,对公司注销相关材料开展针对性审查,特别是股东会决议、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其中会有全体股东,对注销前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取得相关材料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往往会得到支持。例如,笔者承办的陕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年4月23日,陕西***有限公司公告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被执行人公布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载明,股东A和股东B承诺不存在未结清、未了结事务。因此,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股东A和股东B应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存在不当清算行为的。当然,也有一些公司会进行形式上的清算,然后办理注销,貌似符合法定流程,无法因清算让其承担责任。但我们不能气馁,还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追究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的不当注销责任。笔者发现,这类案件中清算组往往不会向债权人单独通知申报债权事宜。如果我们确定,清算组没有向债权人书面送达清算通知、申报债权通知等材料,就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让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总的来说,执行法院向我们反馈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资产,并不意味整个执行案件毫无突破口。除了上述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外,还可以通过起诉确认人格混同、执转破后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诉讼等方式,让背后“潇洒”的老板为公司债务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