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员工还能要回工资吗?(仲裁强制执行公司账户没钱怎么处理)
案情回顾
小杨是环盛公司员工,因被拖欠工资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经仲裁委裁决公司应付小杨2015年1月至4月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杨申请执行后,却发现环盛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小杨认为,
环盛公司持股,侵害了小杨作为债权人的权利,故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公司对小杨的债务。
通过私人举债为公司借入资金用以周转。
赵某称其作为大股东和经营者不断根据相关规定,允许企业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归还的借款,故其所有行为均是公司经营的正常行为,不存在任何抽逃出资、恶意逃避股东的相关义务与债务的主观意愿与实际行为。
法院认为
公司由赵某实际控制经营。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环盛公司是一家小型封闭性公司,股东仅有被告赵某及其母亲,在公司经营期间,赵某及其配偶孙某与公司之间有极频繁的款项往来。
公司经常保持较小的余额。当环盛公司有款项进账时,便立即划入赵某的配偶孙某的个人账户中,
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工商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来看,待公司有需要支出时,又将孙某个人账户款项划入公司账户。被告赵某称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往来款项属于借款,但就借款数额、借款凭证、还款金额、还款约定等事实,赵某及其配偶孙某均未举证。
在工商银行的对账单中,还多次出现公司打给孙某款项时备注“货款”的情况,故法院对于赵某提出的借款关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审理中,赵某称其在公司设立初期出借给公司50万元用于购买奥迪轿车作为公车使用,但并未对此进行举证,后来又将奥迪轿车出售,赵某将车辆出售所得的款项划为己有,这进一步反映了环盛公司与股东赵某之间财产混同严重的事实。
基于环盛公司与股东赵某之间的资金流转随意、财产混同严重,公司与股东赵某已构成人格混同。
综上,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若滥用权利,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若股东滥用权责,随意将公司财产向个人账户流转,造成损失或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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