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时要注意什么细节_签订离婚协议时要注意什么?

导读:
很多男女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常常在协议尾部写上这句话“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一旦写上这句话,万一有一天你发现对方在婚内藏了私房钱或者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到时再想维权,可就难了!记住了吗?这句话千万不要写在《离婚协议》上。
离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财产和抚养权的分割,以及探视权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你有自己的初步方案吗?两个孩子,你打算要几个?希望分割多少财产?想要多少抚养费?对方是否同意?
如果他真的相信自己是孩子的父亲,有能力的前提下却不愿意出抚养费,你认为能和他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吗?这种情况下,不如咨询律师,做好交给法律判决准备。
离婚协议当中 ,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探望权问题, 抚养费支付问题,进行相关的约定。 具体情况还是建议当事人双方能够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起草,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第一, 是离婚协议何时生效的问题。
讲个故事:
有天有个女孩来咨询,说她打算和先生离婚,因为她和先生婚后两地分居多年,先生对她很冷漠,许多承诺都出尔反尔,让她很心寒,无奈提出离婚。结果两人在商讨离婚协议时,男方还是一如既往不守信用,谈了几次,协议也签了好几回,每次都有变动,否则男方就不同意离婚。她问我,张律师,我们签的第一份协议对我是最有利的,我能不能只认第一份协议呢?
这个故事并不是特例,很多人都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就不能反悔。其实并非如此,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正式生效。
也就是说,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前,即使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这个协议还没有生效,一方是可以对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反悔的。所以,千万不要以为签好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为了避免对方推翻协议,最好是协商好后就尽快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让协议生效,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关于协议离婚的第二个问题也很重要,它关系到离婚协议的具体执行。
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协议离婚区别于诉讼离婚的重要特点是:
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对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我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强制执行。
再讲一个故事:
我们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男方出轨了,女方无法接受,就提出来协议离婚,也许是出于愧疚,男方同意把名下大部分财产给女方做为离婚补偿。可后来两人离婚后,男方经济上出现问题,这时女方要求他按协议约定把财产过户给女方,男方又找各种理由推脱,其实就是不愿意履行当初的约定了。
这个时候女方要怎么办?
有点难办,因为协议虽然已经生效了,但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去履行离婚协议,如不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等等,另一方仅拿着离婚协议书要求对方履行,现实中比较困难。
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同,协议离婚强调双方的意思自治,你们可以自主约定,自主履行。但诉讼离婚就不一样了,法院作出的任何一份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遇到一方不主动履行的情况,我们就可以直接拿着法院裁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男方反悔了,不遵守当初的约定,是不是就拿他没办法了呢?
当然不是,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对方,通过法院判决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当法院判决出来后,这个协议就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在这个案子里,我们代表女方起诉到法院,最终也胜诉了,拿到判决书后,律师就立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个时候,男方就必须履行协议,否则就要面临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离婚协议怎么写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离婚当事人都是在网上简单搜索一下,随便找一个协议范本,就签了。
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如果对离婚协议不够重视,或者是在设计协议条款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客观情况。最后导致婚虽然离了,但是在后续处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探望等具体问题上仍免不了产生新的纠纷,双方又只好继续纠缠,最终协商不成的话,也只能起诉到法院解决。原本是想协议离婚减少情感经济时间上的耗损,。结果反而又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下面我会告诉大家,一份好的离婚协议书,至少需要关注这六个方面:
第一, 在签订离婚协议前,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比如婚姻中取得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最好能梳理出一个清晰的财产清单。
第二, 有了清晰的财产清单后,双方要对于财产如何分配做明确的约定。这里要特别留意的是约定的措辞表达一定要清晰无异议,否则日后很容易产生纠纷。这个很重要,因为有时当事人给我们看她们自己起草的离婚协议书,意思虽然写出来了,但具体一问,当事人就发现,呀,我其实写的不是这个意思!这就是因为文字表述不够清晰,容易有歧义,日后也很容易产生纠纷。
第三, 对于财产分配后怎么落实执行,比如一方何时协助过户呀,怎么协助呀等等,这些都要有具体的方案才能顺利执行,所以一定不能忽视。
第四,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除了确定由谁抚养外,还要对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具体如何行使等问题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
第五, 关于家庭的债权债务的问题,这个也比较容易被忽略,债权债务的行使和承担都必须约定清楚。
第六, 如果前后签订了几份内容不同的离婚协议书的,在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一定要声明此份协议书替代之前所有版本的协议书,确定最终签署的协议的效力。
我个人看,即然婚姻结束了其它都不重要。但是,对其她无错女人来讲注意:安全、财产、债务、孩子。
只要写清楚就行,房产一定要写房证号,没有房证要按购房合同写清地址。
很多时候,夫妻之间由于不懂法,以为协议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写,却不知道有的内容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超出这个范围的协议内容是无效的,你知道吗?
除了这种情况,还有什么情况下的约定是无效的呢?
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离婚后不能再生育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