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如何鉴定?结婚证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1.22146人收看
导读:
强奸,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为强奸。

强奸,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为强奸。

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外,所以就算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了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是会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的,结婚证绝对不是许可证。

法律条文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外,但是因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则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发生性行为的义务,所以在日常的的司法活动中丈夫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至于如何鉴定婚内强奸,只要丈夫在婚姻存续阶段,主要是非正常存续阶段(指:离婚诉讼阶段,妻子出于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结婚的)丈夫只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即涉嫌强奸罪。

严格来说,中国没有婚内强奸案。目前仅有的案例为特说婚姻状态下的性关系,所以定为强奸。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虽然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效力,但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这实际是我国目前少有的婚内强奸案例,特殊性在于已经进行了离婚判决,在判决生效期。

还有两个案例,名义上是婚内强奸,其实也都是有问题的。

案例二: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女)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的吉某却拒绝与李某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续不断地控告下,李某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归案。2000年6月李某被安徽凤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例根本就不是婚内的情形,有婚礼而无结婚证,根本不算婚内,所以应该算做正常的强奸案。

案例三、因父亲以死相逼,大庆市某区程某(女)赌气和同区男子吴某(男)领了结婚证,但始终未与其共同生活,不久还提出离婚要求。2011年10月的一天,吴某酒后越想越“委屈”,便来到女方的工作单位,将程某(女)带至自己的住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事后,女方向警方报案。2012年1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丈夫强奸妻子的“婚内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与案例二正好相反,这个案子明显是个错案,这是正常的婚姻内发生关系,而不应该定做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如果构成犯罪,首先犯罪的对象是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该有同居的义务,以强奸论处从理论上是讲不通的。第二,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那么,取证的可行性及客观性有待解决,不仅司法操作上难度很大,而且直接危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

无论婚内婚外,违背对方的意志强行发生就是强奸,都让人不耻。婚内强奸可能法律不会判罚,但是也伤害到了对方,对方经常送你几顶绿帽子也就无可厚非了。

夫妻有满足对方性需求的义务,所以,婚内强奸一般不按强奸处理。但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的,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按强奸处理。

另外,虽然婚内强奸不按强奸处理,但是,一般与强奸相随的是家庭暴力,可能会引起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为什么新婚之夜不告,非得等到以后才告,早知道就不扯结婚证了,不扯结婚证就不是婚内,不是婚内欠的钱该还了吧,住的房该退了吧?否则就是诈骗!

婚内强奸的判例凤毛麟角。婚内强奸案例主要发生在双方已经处于离婚诉讼分居期或处于准离婚时间段里,而且要有严重暴力强迫行为后果的伤情鉴定证据链。所以,所谓婚内强奸难于鉴定,往往是让人啼笑皆非的奇葩个例。当然,从法理上说,结婚证不能是婚内强奸的挡箭牌和许可证。

在日常法律实践中,会出现夫妻之间的捆绑鞭打滴蜡烛及使用变态性情趣道具的夫妻生活行为,则皮肤外伤淤青或牙齿咬痕的证据效力就不足了。但原则上,如果女方中途变卦要求中止,男方必须停止,否则,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婚内强奸应该有暴力行为,这里说的暴力行为不是夫妻之间的SM,而是给女方造成生理和心理伤害的情形,一般这种情况下才可以确定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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