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就一套住房可以执行吗_被执行人如果只有一套房能被执行吗

导读:
首先,能够明确的是,可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非常明确的规定了,被执行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仍然可以执行,但需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其次,现实中,遇到这种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执行起来会有些困难。被执行人不会因为法律有规定,就乖乖地的搬家离开。被执行往往以各种方式和理由阻碍法院的执行,如果法院强制清空其房屋,有可能激化矛盾,出现一些不可控的情况。总之,执行不是一蹴而就的,现实情况复杂多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房子的具体情况很重要。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要看该房子是住房、商业用房还是其他用途房产。是否有合法权属登记。是否属于在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宅基地上建筑的住宅。是否属于不能上市交易的"小产权房"。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担保。如果是住房,还要看具体面积。也就是说,要看其是单身公寓、小套公寓还是别墅、大平层。另外,还要看作为执行依据的债权标的额究竟有多少,是否明显低于或者明显高于该房产的价值,是否已经被查封。
2.传统观点是唯一小套住房不能执行。如果是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传统规定是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并且,不得明显超过标的额查封。
3.超过生活必需的房屋可以执行。但招过生活必需的房屋,一般认为是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由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4.最新规定是符合条件的可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又有了新的变化,如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最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父母、子女等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或者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唯一住房并不是不可以执行的。
5.需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应当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商业用房,一般可以执行。如果执行农村宅基地上住宅,条件比较严格,买受人有条件限制。如果是“小产权房”,执行的要求也相对复杂。
7.如果该住房已经被查封,法院只能轮候查封。如果先查封的债权没有满足,申请执行人或许将分文难得。如果已经被抵押,拍卖所得款项需要优先偿还已经设定抵押的债权。
8.如果该住房已经被合法出租,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将难以搬到房子里面去居住。
想搞清楚“一套住房能不能执行”?像别的回答一样,搬搬法条、讲讲道理就能解决?扯!大道理都懂,超出生活必需的房子,凭啥不能执行?道理简单,你来实践下看看?“一套住房”问题的核心不是能否执行,而是怎么执行!
下面就来讲下,想执行“一套住房”?你该咋整!
搞清楚!名下1套房≠唯一住房
在执行过程中,“老赖”非常狡猾!房产、车辆?转移!给老婆、儿子、父母!当然,“老赖”中也有妻管严!自己名下?小房子一套!其他房产?老婆名下!
所以说:不管咋样,只要是这种情况的,虽然他名下就一套房产,但并不属于唯一住房!因为他其实有房子住!不管是在老婆、儿子还是父母名下!
想执行?去查“老赖”老婆、儿子名下房产就行!找到了?那就不算“唯一一套住房”!直接腾房拍卖就行!
真的是“一套住房”?注意!小心“无益处分”陷阱!
如果确实是“一套住房”,那么可能就比较麻烦了。为啥?因为搞不好,就算卖了也没钱!为啥?想想看:他欠了那么久钱,房子已经卖光了!剩最后一套!要么是小房子!要有抵押!这都是坑。
你想处置?可以!最高院说过,拍卖款里头留下5-8年租金就行!觉得简单?行,我们一起来算个账!
打个比方,如果最后这套房子,是个小房子,价值100万,银行抵押7成,剩余30万的价值。如果拍卖了,每个月留1500元做租金,一年就是1.8万,5年至少8万。而法院一般都会留8年,所以是14.4万。这么一来二去,就剩15万到手了!
想想!算上卖方税、执行费、评估费!能到手多少?最重要的!你能保证卖到市场价不?
执行有困难?备套过渡住房!
都说“由俭入奢易,有奢入俭难”,让住惯了大房子的“老赖”,按照低保标准去住廉租房?人家可不愿意!所以说,执行“一套住房”的时候必定有难度,搞不好,腾退就成了大问题。
这也不是没有解决方法,给他备上一套过渡性住房就行(给他租套小房子,租金拍卖款里扣)。不搬家?可以!有了过渡住房后,我们给你搬!这不就解决了吗?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能不能执行?老王名下只有“唯一一套”房子,执行了之后,老王妻儿老母住啥地方?难道真要让他们流落在“床头屋漏无干处,雨脚如麻未断绝”的大街上风餐露宿吗?这法律是不是太不讲情面了?非要活脱脱剥掉“穷人的最后一层内衣”吗?
第一、唯一住房可执行凭什么可以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时满足三个条件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①老王对外欠债50万元,作为被执行人,有老母亲李某需要赡养, 李某的小儿名下有一套房屋,对于老王名下唯一一套住房仍然可以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有扶养人的,名下有其他可以满足生活必需标准,房屋被执行,名下房屋可以被执行。
②老王欠下债务之后,逃避债务转让名下数套房屋,导致现在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对这套住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竖套房子还赖着不给人家债权人,“故意躲避执行,可恶”。
被执行人躲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导致名下仅有一套房屋仍然可以执行。
③老王欠老李100万,老李同意拍卖老王房屋之后,为老王及抚养家属保留5~8年的租金,对老王名下唯一一套住房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只要申请执行人老李家同意,那给他保留5~8年租金,让你租房子住,5~8天自己外面去挣钱。
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年租房面积为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扣除5~8年租金。
第二、执行了唯一住房怎么保障被执行人一家居住权?
①执行唯一住房影响的是房子的所有权,债务人钱都还不起了,还要房子干什么?房子是用来住的呀,那么好你租房子住吧反正现在这么多人都在租房子住,租房子住也是可以让你“居有定所”的,哈哈哈。
②拍卖房子影响的是房屋所有权,保留一部分租金,是让你过得有尊严,体现了法律平衡的艺术,大家知道吗?适用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懂了的话请评论、点赞哦,评论本文章说出您的真知灼见。
总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法律如何被信仰呢?法律首要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胜诉的判决不能够被执行,纸面上的权利不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那法律如何被信仰?维护法律尊严,权利受损之后有救济渠道,纸面权利变成实实在在的权利果实。
首先,在2005年时,最高法下过文件第六条说过,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虽然可以查封,但是不得拍卖变卖抵债。基于此,很多债务人想方设法的将自己的多处房产变卖过户,使自己仅有一处房产,而在当时法院为了社会的稳定,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住房,一般都是一刀切,不能执行唯一住房。
其次,随着社会和法制的进步,国家逐渐区分了唯一住房与唯一生存住房的概念,简单来说,法院方式出台的那个条文目的是好的,不过慢慢发现,有的被执行人的唯一过于豪华或者并不是生存住房了,已经成为了享受住房了。比如有的被执行人欠着高额的欠款,但是可以在市中心有套房,竟然可以住一二百平米的豪华小区,这显然是走国家法律漏洞,与订立该条文的国家政策相悖。
再次,为了针对这一乱象,国家在2015年出台了办理执行唯一住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2015年的那部分条文的滥用及粗糙理解进行了纠正,文件大致精神是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的维持居住的房屋的或者有能力买到当地廉租房的或者在唯一住房拍卖后给你预留五年到八年的房租的,或者你经查证唯一住房前,你已经将之前的房产变卖的,符合这些情况的,自己现有的唯一住房都是可被执行的。换句话说,你住着这么大面积的房子,住着地段位置这么好的房子,你不配,现在给你找个能住的房子就行,能满足你最基本的住房要求就行,你要做的就是酱现有的房子拍卖点,以此来偿还你的债务问题。
最后呢,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掉,参照的是什么标准呢,一般法院都会结合唯一住房的基本情况,像面积啦,地段了,装修了,面积太大能执行,地段太好能执行,装修太奢华也能执行。还要看被执行人房屋被执行了,又没没有其他的地方住,像给你预留五到八年的租金,能不能租到房子呀。子女有没有多余的房子呀等等,还要看被执行人的个人情况,像年龄啊,岁数太大,你放心没有人敢让他搬走。总之吧,唯一住房执行需要将法理与人们关怀相结合,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并不一定不能执行,下面举个案例来说一说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案例:
奇某因做灯具生意,2015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楚某借款50万,出具了借条,约定年利息10%,借款期限半年。奇某用自己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该房子价值150万。
2015年12月,还款期限已到,奇某未按时还款。楚某多次催要,奇某仍不还款,楚某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2016年4月,法院审理后判决奇某偿还楚某本金及利息55万元。
2016年6月,由于奇某未按判决书履行偿还义务,楚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奇某的抵押房屋。奇某以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经查奇某儿子拥有二套住房,一套110平方米,另一套80平方米,完全可以维持奇某的正常生活。法院是否应该执行奇某的抵押的房产?
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由此可见,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奇某的儿子有两套住房,且对奇某有赡养义务,符合《规定》所明确的执行条件。因此,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奇某的执行异议。在给予奇某一定的宽限期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如果该处房产是其以及家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子,那么就只能查封,不能拍卖或者变卖、抵押。但是如果该处房产价格较高,执行该处房产后,被执行人仍有能力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条件那么就可以执行。也就是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往往不会被执行。这样做间接保护了债务人,也可也说是老赖,让他们逍遥法外,自古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法律规定可以执行,实践中很少做,毕竟如果真的执行了,当事人没有房子,社会安全和谐问题就会引发,以大局着想,好多法院并不会执行,但是这样又对债权人不公平,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一个人很大的打击,所以希望法院能够找到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既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提高司法公信力,让民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每日讲法观点】我国早在2004年就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居住房屋的执行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大部分人都认为“生活必需房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光是普通老百姓,一些法律人士也是这样认为的,这就使得实践中的一些老赖有了可乘之机。
但实际上,只有一套房屋并不一定就是生活所必须的,最高院在2015年发布的规定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即使是唯一住房,也有可能被执行!
唯一住房被执行需参考以下标准:
该唯一房屋肯定不能是超出社会一般民众的居住水平的“豪宅”,可以根据房屋的位置、大小、装修等状况进行判断,欠钱不还的老赖怎么配居住豪宅呢?当然要将豪宅进行拍卖,再根据相关规定为其提供廉租房居住。
另外还需要考虑房屋的使用情况,有的老赖住在别人的房子里,自己的房屋闲置或者出租,还硬说是唯一住房不能执行,也非常可恶!
如果被执行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名下有房,可以给被执行人居住,也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比如说有一些老赖,在欠钱之前就将的将房屋全部过户给了子女,或者子女本身就有很多房屋,完全可以提供给被执行人居住,那么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自然也可以被执行。
虽然我们知道了老赖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但在实践中依然会面对许多困难,毕竟有的被执行人上有老下有小,执行之后还需要为被执行人提供安置的房屋,执行机关也需要综合多方面进行考量,才能让这个制裁老赖的手段得到落实。
但这个加强打击老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相信在将来这些措施的实施程序也会越来越完善,在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条件的情况下,也能保护执行人的利益。
申请强制执行原则上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是不能划入执行财产的。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以下四种例外情形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也能被强制执行。
第一种情形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的成年子女已经另外成家立业的,他完全可以住在子女家里,于是可以把他的唯一住宅强制执行了。
第二种情形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本来有不止一套房,但他却在判决生效以后,为了逃避履行债务而把其他房产转移到别人名下。这样也能执行他的唯一住宅,即使他无家可归也是他咎由自取。
第三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比如,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是所“豪宅”,那么申请执行人另外给他提供一套“贫民窟”,只要能满足他们一家的基本生存,就能申请强制执行他们家的豪宅。
第四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如今法律对老赖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大,就连他们的唯一住宅也能执行,不得不说是给老赖们的致命一击。
这个问题在2015年以前是很多老赖的挡箭牌,那时有一个规定就是只有一套房产的不能够拍卖。要满足老赖的住房问题,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了一套房产可以拍卖,都是在满足抵偿人没有居住,从以前的满足了居住权和产权双保险,到现在就是搞你住房权,没有保证房屋的产权。就是受偿方在确认房屋抵偿方的确没有住房,可以在房屋抵偿后给他提供5年的经济房租金,保证他五年内有房屋可以住。五年以后就是他自己考虑居住问题了。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该房屋也是可以被执行的。但在拍卖变卖房屋后,要从变现款中为被执行人预留等额于5到8年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资金,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具体预留租金的计算标准、计算期限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如上海地区法院需要根据案件和被执行人具体情况组成合议庭确定扣除租金的具体年限。
一套房不能执行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法院执行时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权利,但并不需要保障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房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大宗财产是可以执行的。对于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的情形,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的变卖款钟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的,该房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可以执行!但是有一定难度!
如果这套住房是债务人全家唯一的住房!那么执行会有难度,就算执行了也未必能有多少偿还你!因为还有评估、拍卖等乱七八糟的费用!除此之外还要给债务人预留不超过8年的租金以保证债务人能继续正常生活!
法院在拍卖唯一住房的时候,一般比较慎重,不仅仅是拍卖解决债务,也要考虑到拍卖后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事情!如果强行拍卖,谁也不能保证债务人会不会做出极端的事情!
另外,债务人往往还有其他债务,真正能你到你手里的可能只有一点点!这个时候,你给还觉得有必要用这样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么?虽然你有理有法有判决!但是你不是一个与世隔绝的人,如果债务人对你或者你的家属做了过激的事情,你能承担这样的后果么?哪怕这个几率只有百万分之一,但是一旦发生,可能你真的会后悔一辈子!
另外,法院执行的压力也很大,不可能一直盯着这一个债务人,你查一下中国的失信人总数就知道了,很多时候只能靠债权人自己去调查取证!法院没有那么大的精力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