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呢_“阳”过就难找工作吗

导读:
新冠阳性康复者就职路上遭遇就业歧视,关于这种现象有什么规定吗?
2022年7月21日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中明确,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在2022年7月11日召开的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尹欣表示,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除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按相关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企业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
还有哪些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呢?
主要有以下这些:
关于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关于女性就业方面
《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关于残疾人就业方面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