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你怎么看?

导读: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个人民间借贷合法利率上限进行了调整,也就是从2015年的“两线三区”调整为同期LPR利率的4倍!
第一、本次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
01、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下调36%!
按照2015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合法利率上限是年化24%,也就是白话说的月息2分。
此次将最高利率上限确定为一年期LPR的4倍,结合最新的一年期LPR3.85%,则最高司法保护上限就是年化15.4%,跟原司法保护上限相比,下调幅度为35.83%,约等于36%!
当然,未来一年期LPR会有调整,所谓的司法保护上限年化15.4%也会有变化,但测算方法为LPR4倍是不变的。
02、将非法民间借贷入刑调整为借贷行为无效、去刑事化
按照2015年司法解释,2年内累计放贷10笔,累计盈利超过一定数额,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将民间借贷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
从本次新规看,无疑是删除了民间借贷入刑的规定,转而将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放贷行为认定为无效行为。
也就是说,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放贷行为是无效的,但不至于入刑,不用承担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
第二、为什么司法解释才施行不久,就会有如此大的调整?
依据客观社会形势,结合法律精神,大致有如下一些原因:
01、充分尊重合同自愿,既是民法典精神原则要求,又是尊重民间资金融通的客观需要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是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经济活动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在历朝历代都是存在的,难以取缔,“堵不如疏”。
充分尊重民间、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资金借贷,有利于保护合法的资金借贷行为,促进经济活动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打击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民间资金融通。尤其是在疫情冲击下,多渠道民间资金融通更显示出了便捷灵活、及时高效的优势。
02、民间资金借贷是长期、广泛存在的经济行为,存在即有其合理性,不宜将其刑事化
不可否认,在民间资金借贷活动中,容易滋生黑恶势力,容易催生犯罪行为,不利于社会治安和稳定。
但是,民间资金借贷多数时候仍然仅仅停留在经济活动场合,对多数人来说,民间资金借贷是缓解短期资金压力的有效手段,对其生存和发展极为重要,并不容易催生刑事犯罪。
将2年10次放贷行为或累计获取收益达到一定数额视为犯罪行为,对于稳定社会治安是大有好处的,对于提升治安管理效能也是有好处的。但这样一刀切之后,不利于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不可否认,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渠道,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是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能因为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滋生了黑恶势力,就将全部民间借贷行为固化。
03、三线两区划分后,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不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
三线两区划分,意味着年化24%是受到合法保护的,并且在年化24%-36%的部分是默认的。这么高的利率保护线,不利于整体市场利率的降低。
应该说,低利率是资金借贷的趋势,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之后,众多的合法、规范互联网资金借贷平台,已经发布了众多低利率金融产品。比如,微众银行微粒贷年化13.5%,网商银行借呗年化18%,百信银行年化22%,都低于法定保护线年化24%。
将民间资金借贷三线两区下调成LPR4倍,算是回归之前银行贷款4倍的政策,并且迎合了资金借贷低利率化的趋势,有利于整个金融行业市场利率的发展和改革。
第三、如何看待年化15.4%的民间借贷利率?
01、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终点又回到起点
1991年,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
2015年,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以更加灵活的“两线三区”取代“银行4倍贷款利率”。
2020年,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重新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贷款利率的4倍。
按最新一期的一年期LPR3.85%测算,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年化15.4%!
02、年化15.4%意味着什么?
年化15.4%是综合费率!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是年化15.4%,则如果还有其他一些费用的话,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年化15.4%同样适用于逾期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若约定的逾期利率高于年化15.4%,超过部分无效。
另外,债权人如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不超过年化15.4%,超过部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03、年化15.4%仅适用于非金融机构的个人民间借贷行为,无法约束金融机构年化贷款利率
本次司法解释所谓的15.4%司法保护上限,仅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民间资金借贷行为,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利率不受影响。
比如,网商银行借呗年化18%、百信银行年化22%,等等,这些资金借贷利率虽然超越了年化15.4%,但仍然是可以继续执行的。
04、年化15.4%的溯及力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并未说明本次年化15.4%的溯及力问题,但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施行后,或将引发重大、众多纷争。
按一般法理理解看,本司法解释颁布前,当事人基于对法律解释的信赖,依照原司法解释三线两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借贷利率超过了年化15.4%,后期引发履行纠纷诉至法院,应当按照原司法解释裁判。
综合全文,民间借贷利率终点又回到起点,大幅下调司法保护利率36%!体现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客观需要,又反映出了司法解释不稳定的特征,虽然值得称道,但如此多变的司法解释,不利于法律在民众心中的稳定性,也不利于经济活动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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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上限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也就是LPR的4倍,按照目前的LPR来计算,利率上限为15.45,本次大幅度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4个原因。
第一,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间借贷利率下降能够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能够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能够有效规范民间借贷,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发展。
第三,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能够给利率市场化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社会融资成本下降。
第四,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案件较多,如果没有明确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那么法院就无法公平公正来处理案件,因此设定利率上限非常有必要。
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等因素。我国从1991年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这个利率上限规定一直延续到了现在,本次规定也是延续了这个规则,有利于大家接受,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政策的延续性。
越来越符合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利率随着LPR的动态调整也更加客观!确定了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保护借贷关系的合法化,这也和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相一致。对市场经济也会有更好地促进作用。
最高法院发布的新修订后的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中提到了今后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变化。相比较而言,比以前确实降低了很多,具体情况如下。
原先的情况
我们国家关于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规定一直实行的是年化24%和36%两档。
1.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在24%以内的完全受到法律保护,只要签订了合同,在这个范围内的利息必须偿付。
2.约定利率在24%—36%之间的,法院一般采取不支持不反对的原则。比如借了100元钱,约定利率为30%,一年后30元的利息中24元是必须要付的。剩下的6元,如果你主动给了就要不回来了;而如果不给,对方也不能请求法院判决硬给。
3.超过36%的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完全可以不给,哪怕给了也能打官司要回来。
新规定实施后的情况
这次新规考虑到民间借贷利率太高,于是做了大幅度修改。
以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的4倍。而巧合的是,今天正好是8月公布lpr利率的日子。央行最新公告,一年期lpr利率与上月相同,仍然为3.85%。
这样一算,到下月20日为止,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15.4%。超过这个利率水平的利息都不受司法保护。换句话说,你可以拒绝偿还超过该部分的利息。
对于老百姓的影响
1.最大的影响莫过于民间借款了。比如你向朋友借钱100元钱,规定一年利率为20%。按照原来的规定,一年后还本100元的同时支付20元利息。现在只要还100元本金加15.4元利息了。至于借条里多出来的4.6元不用还,去法院告也没用。
2.由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是根据一年期lpr来定的。因此,每个月的最高利率上限会变化。比如下个月的一年期lpr为3.8%,那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就变成了15.2%。
而lpr下降的可能性大于上升,故今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还有进一步下降的可能。
3.网贷行业遭遇打击。网贷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很多网贷的利率都在15.4%以上。今后,那么高的利率将不会出现,这对于规范网贷企业,降低老百姓的贷款成本是重大利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