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注销指南_居住证注销流程

导读:
居住证大家都了解,那你了解居住证注销详情吗?
注销材料:
一、主动申报注销:
1)流动人口因离开广州市到外省外市居住,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租房合同原件。
3)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不在原居住地址继续就业或连续就读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离开注销证明原件。
二、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上门核实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注销对象不需提供材料。
三、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终端,如手机App、警务通、微信等使用本人账号进行申报注销的,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
什么情况需要注销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1)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4)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5)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注销受理机构:
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办理方式:
1)本人办理:不符合委托代办条件,则由本人办理。
2)委托代办: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或注销业务中死亡情形的持有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注销。
骏宝关注社会民生内容,深耕于社保、入户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贴心、最高效的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