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孩子,双方离婚时都想要监护权怎么办?

导读:
父母均想要孩子的监护权的,可以通过以下两个路径可供选择:
一、协议离婚,约定共同抚养孩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父母双方都想要子女的监护权时,应优先选择协议离婚,通过协议约定共同抚养子女的方式抚养子女。
共同抚养一般适用于离婚后双方居住得较近且双方都有能力照顾孩子的情况。可以约定隔周、隔月或者隔季度乃至每隔半年,孩子交替在父和母处生活。由于双方居住较近,相对来说对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影响较小,孩子也可以充分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照顾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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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离婚,由法院判决孩子随一方共同生活
(一)根据子女年龄来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此,法院主要依据子女的年龄来判决抚养权归谁,具体为: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此时作为男方想要争取抚养权,需要证明女方抚养有严重不利于孩子的情形,难度极大。
2.2-8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综合各方的收入、品德、照顾孩子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孩子目前的生活习惯及环境等,作出一个当下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决定。
3.已满8周岁的子女:除了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条件外还会参考孩子的意愿,此时若都想要争取抚养权的,取得孩子的信任和依赖非常重要。
(二)优先考虑情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46条之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规定的:“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基于以上因素,判断下来孩子由你直接抚养的可能性不大,则可以考虑在探望的次数和时间上寻求空间,争取有更多的机会跟孩子相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