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鉴定,你需要知道的一些常识、认定工伤具备什么条件

导读:
1.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工伤案件调查核实及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可别错过了举证机会,那可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哟。
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因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5.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受工伤的劳动者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6.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从业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自其停止工作至重返岗位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7.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待遇如何享受?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8.职工在外地出差发生事故,能否留在当地治疗?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因工外出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9.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0.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全部可以报销吗?
不是全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