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支持抗诉还能申诉吗 /受害者应该怎么做呢

导读:
一般民事案件再审失败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本级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请求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意见。虽然机会不大,但是还是有很多人通过这个方式,让自己的案子翻案。不过还是会有很多人得到的答复是不支持监督决定书,从而陷入绝境。实际上在本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失败后,还是有一次机会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的。
依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从该监督规则列出的六项复查条件中,可以看到前三条与申请再审的要求差不多,相关问题走到这一步,其实很难再有改观。不过第四条和第五条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会出现的,如果大家能在复查过程中,举证说明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那么就会有很大的机会翻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虽然难以证明,但是枉法裁判并不难证明,从判决书中就可以分析得出审判人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行为。
检察院不对刑事案件抗诉的话受害者只能向最高检申请抗诉,但最高检如果也依法驳回了受害者抗诉的申请,那受害者只能接受二审的判决结果了。因为检察院抗诉的条件必须是确实有证据能证明二审的判决结果有问题,不能因为受害者提出了抗诉就一定要抗诉的。
一、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不抗诉怎么办?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不抗诉可以继续向最高检申请抗诉,如果最高检也驳回申诉的话就没办法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抗诉的提起条件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流程是什么?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都不对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启动抗诉程序的话,受害者不能因为自己心里面不服气,就想要以个人的力量改变国家法律制度。检察院根本就不会随随便便的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予以抗诉,检察院的工作也不是有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安排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