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申请类型(上)

导读:
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申请类型(上)
一、申请传唤或拘传被执行人到场接受询问
1、说明提示
进入执行阶段,人民法院会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书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书面报告或拒绝报告,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必须接受调查的情况下),可以拘传到场。目的:核实报告财产的真实性,发现潜在财产线索,告知拒绝报告、虚假报告、逾期报告等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五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1、说明提示
在起诉时最好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确定可执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在仅起诉夫妻一方的情况下,生效判决仅判判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在执行中不能将另一方列为被执行人。
如果在执行中发现了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同时对共同进行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等)待该诉讼案件生效判决确定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各自份额,才能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内容,及时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按照份额对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评估拍卖等。
当然,有时是被执行人的配偶提起析产纠纷诉讼或者被执行人提起析产纠纷诉讼,析产纠纷案件生效判决出具后,法院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份额执行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上的份额,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2、法律依据
①《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
1、说明提示
在了解到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存在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及未成年子女一般会提出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会根据执行异议的裁定书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书或裁定书,结合法律规定和裁定判决结果,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对于被执行人的成年子女名下,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可申请财产保全,同时起诉主张撤销被执行人与成年子女之间签订的撤销赠与合同或虚假买卖合同等,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撤销合同,再申请执行回转财产,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操作难、举证难。
2、法律依据
①《民法典》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 …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 …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
四、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养老保险金帐户
1、说明提示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可以作为被执行的标的,但是在冻结以及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法院要求提取被执行养老金账户的金额时,社保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内容略)。
五、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保险金现金价值
1、说明提示
保险中的财产权益(保险金现金价值)属于其他财产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保险金现金价值,但是保险中的人身权益具有人身依附性、专属性,不具财产性,不可申请执行。
具体操作可参照《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中的具体规定。
2、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
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③《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内容略)。
六、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
1、说明提示
个人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积金提取]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才可以申请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各地政策不一、需要灵活应用。
2、法律依据
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②最高法院就安徽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作出(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答复“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七、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手机号使用权
1、说明提示
如果被执行人的手机号是连号、重号等(如8888、5678、1234),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手机号使用权,然后用拍卖款或变卖款偿还所欠债务。另外,由于拍卖的手机号由被执行人多年使用,一旦被他人获得使用权,可能对被执行人的工作、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促使其主动偿还债务。
2、法律依据
同上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保险金现金价值的法律依据一样。
八、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1、说明提示
这部分内容已经本律师撰写《调查或追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中进行了详细阐述。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九、申请对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说明提示
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必须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对被执行人的信誉、经营、就业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2、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②《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第7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恶意逃避执行及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适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代理律师引导帮助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裁判。
十、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1、说明提示
在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同时,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内容包括乘坐交通工具限制、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租赁经营场限制、子女就读学校限制、购买保险产品限制等。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十一、申请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
1、说明提示
被执行人存在有财产而不履行,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逾期不报告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拒绝提供会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诸多违法行为,都可以申请法院对其罚款或拘留。
2、法律依据
①《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二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第15条.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
执行中涉及拘留罚款的法律规定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十二、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1、说明提示
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主要针对被执行人有海外资产、被执行人及子女工作或生活在海外等,海关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2、法律依据
①《出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
②《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③《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现为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为无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限制出境。
十三、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1、说明提示
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的,但申请执行人穷尽各种措施,依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通过奖赏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或债权的第三人,让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信息,推动执行进展。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十四、申请对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媒体公开
1、说明提示
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执行金额、执行法院等),这同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是不一样的类型。最好在被执行人经常生活的区县通过相关媒体公开相关信息。
2、法律依据
①《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的申请,将被执行⼈不履⾏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负担;申请执行⼈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十五、申请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1、说明提示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在执行中转移或毁损财产、拒绝腾退、非法处置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殴打辱骂法院执行人员等,涉嫌刑事犯罪,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可能涉嫌的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虚假诉讼罪,妨碍公务罪等)。
另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
2、法律依据
①《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第16条 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最高检、最高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⑦各省公、检、法、司等司法执法机构出台的办理上述刑事犯罪的指导意见。
十六、申请执行转破产
1、说明提示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等营利法人,在不能偿还债务时符合破产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申请,对有商标、知识产权、专利或经营良好的被执行人杀伤力比较大,有利于以实现债权。
2、法律依据
①《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2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十七、申请执行和解
1、说明提示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因某些原因,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个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
2、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7、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化解,上级人民法院不再交办督办: (1)案件确已执行到位;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依协议实际履行; (3)经重新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解释说明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司法救助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和解问题规定的全部条款均重要。
3、注意要点
①达成和解协议中约定是中止执行(可恢复执行)还是终结执行(不能恢复执行只能另案起诉、增加履行期限和风险以及成本等)非常重要;
②如果是中止执行可约定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是终结执行,则已经保全的财产要解封,风险非常大。
③执行和解有两种:一种是庭外和解(法院不参加,仅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私自和解),另一种庭内和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法庭有和解笔录),建议采取庭内和解比较好。
④和解协议履行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出现两种补救:一是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是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此时可能需要另案起诉解决,两者的平衡点,需要反复衡量、把控风险。
⑤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涉及风险不易可控,建议由专业律师把关为宜。
十八、申请中止执行
1、说明提示
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2、法律依据
①《民事诉讼法》
第25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③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
12、达成和解协议的,约定中止执行的或者双方认可同意中止执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