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申请类型(下)

导读:
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申请类型(下)
十九、申请暂缓执行
1、说明提示
执行中,出现了法定情形法院依职权暂缓执行,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当事人因法定原因,申请法院暂缓执行。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原则上要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担保物及担保金额等要素要进行核实,防止上当受骗。
暂缓执行的情形:①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②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③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④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⑤其他法定情形。
2、法律依据
①《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2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第75条 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76条 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第77条、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十、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1、说明提示
目前,法院有结案率考核,许多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不符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条件),执行法官在年底前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但许多裁定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不充分的,那么申请执行人的许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并非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于是在法官的劝说下,考虑到还有可能恢复执行的情况下被动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是执行方式中的一种,在没有新的理由或事实(如终结后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对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提供财产线索要求恢复执行,或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再次执行等。
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可学习本律师撰写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扩大财产追索范围》。
2、法律依据
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二十、申请终结执行
1、说明提示
执行中,一旦出现法定情形,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继续执行,从而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主要有:(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达成了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销、被吊有、歇业等,又无财产可执行的,无义务承受人且无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8)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免除罚金的;(9)被法院宣告破产的;(10)行政执行标的消灭的,(11)提级执行(由上级法院执行);(12)指令执行(上级法院裁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13)委托执行(由接受委托的法院执行)。
注意对终结执行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间(60天);不服终结执行裁定,可申请公开听证。
2、法律依据(仅列举部分)
①《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第62条、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十一、申请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或委托执行
1、说明提示
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提级执行(存在未按期执结、执行障碍、回避等,将执行案件提交上一级法院)、指令执行(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将执行案件指令转由其他法院执行)或委托执行(执行法院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2、法律依据
①《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4条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全部条款。④
二十二、 申请按《清理执行积案通知》查找财产或线索
1、说明提示
这个通知要求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如何查找财产或线索的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2、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二十三、申请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及委托评估
1、说明提示
对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担保财产处置参考价,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及委托专业有资质的评估进行价格评估及拍卖等,这些方式存在先后顺序,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不按顺序进行,须经议价、询价才能委托评估,申请执行人可提出异议。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四、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
1、说明提示
被执行人财产或担保财产经程序确定处置参考价后,进行拍卖、变卖程序,获得款项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评估、拍卖、变卖财产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复杂的执行程序之一,需注意的问题比较多(如房产是否有人居住使用、是否存在租赁、房屋有无产权等),需专章介绍。
变卖是三次拍卖流拍后才能进行,但申请书中同时提起拍卖变卖,并非先申请拍卖再申请变卖。
2、法律依据
①《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百七十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等。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1、33、34、35、37、39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五、申请中止、暂缓拍卖或撤销网络拍卖
1、说明提示
符合法定情形时,需要提出申请中止、暂缓拍卖或撤销网络拍卖。
2、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详见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二十六、申请以物抵债
1、说明提示
以物抵债也是一项执行措施,同拍卖、变卖性质一致,但是条件非常严格。
2、法律依据
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3.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本规定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 16号)
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从而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七、申请以被拍卖物流拍价融资
1、说明提示
被执行人财产或担保财产在拍卖中流拍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用流拍的拍卖物暂时不变卖或以物抵债,而是用于融资,将融资款用于实现债权目的。
2、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二条第6款 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保全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
(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准许。
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严格控制融资款。
第二条第9款第(5)项 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以及融资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准许融资的,暂不启动以物抵债或强制变卖程序。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中“被执行人申请利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融资。”
第四条中“对于一些专业化程度高、市场受众面较窄的财产,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允许被执行人通过其自身专业优势和渠道,灵活采取自行变卖、融资等方式偿还债务。……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准许融资的,暂不启动以物抵债或者强制变卖程序。”
二十八、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拍卖物
1、说明提示
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担保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可以由案外第三人购买。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二条第9款(4)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二十九、第三人申请担保或债务加入
1、说明提示
执行中,第三人(一般是亲属或朋友等)提出申请,出具同意担保书面意见或者在笔录中作出提供担保或者债务加入意思表示,承诺愿意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申请办理担保登记,并申请查封、冻结、扣押担保财产,防止财产转移。
2、法律依据
①《民法典》担保编。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③《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