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多次不让探视会变更抚养权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0618人收看
导读:
双方当事人在选择协议离婚的时候,对探望权的形式方式约定是不明确的,没有具体到每周几次,每个月几次这样约定,更多约定的就是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探望。但离婚后,因为探望权的行使约定不明,双方经常发生纠纷,但加之离婚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就需要先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具体的探望方式,而不能直接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概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阻碍探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但这里需要区分双方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的因为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配合的,另一方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协议离婚往往双方就探望方式行使约定不明,离婚协议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就需要先向法院起诉拿到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后,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的,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解答:我国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具体的探望方式,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不能能协商的可以由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确定。

因为我国关于离婚的方式,一个是诉讼离婚,另一个就是协议离婚。

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在选择协议离婚的时候,对探望权的形式方式约定是不明确的,没有具体到每周几次,每个月几次这样约定,更多约定的就是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探望。但离婚后,因为探望权的行使约定不明,双方经常发生纠纷,但加之离婚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就需要先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具体的探望方式,而不能直接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话,因为法院在判决或调解时,基本上就会对双方探望权形式的方式明确为一周几天,或者是一个月几天,以便达到后期可以强制执行的效果,所以说,如果一方不配合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因此,如果对方不配合你进行探望,你应该到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先由法院依法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由法院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如果你觉得孩子跟随女方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有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等行为,也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总之,“抢孩子”是不对的,不但会对孩子的幼小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且触犯了法律,到时吃亏的还是你自己。

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者执行标的,不能依照金钱支付类、一般行为类案件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尊重孩子意愿。所以,不但你不能抢,法院也不能帮你直接执行孩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如果对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确已经触犯了法律。但,你先别急着把孩子妈“关进去”啊!因为拘留的是孩子妈,但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孩子。执行法官通过抽丝剥茧,可以合理选择适用强制方式,适用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裁定迟延履行金等方式予以间接强制措施,从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从审判实践来说,这些执行强制措施的效果还是不错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的基础。

通俗点说,抚养费是你孩子找你要的,女方只是代孩子找你主张,这个费用最终仍是用在孩子身上,所以你不能以探望权未得到满足为由不付孩子的抚养费。

不能。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子女需要通过被探望的方式,得到父母的关心和陪伴。

因此,如果对方不主动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在发生对方探望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综合予以判断,作出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决定。

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利益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事项时,应当征求、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子女认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将子女的意愿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之一,并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当子女年龄或认识能力已经足以使其清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则征求子女意愿更有必要。

审判实践中,在综合判断孩子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如子女确不愿父母一方进行探望,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思考的是:你探望孩子的目的是什么?

婚姻的破裂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孩子却是无辜的。如果说破裂的婚姻已经给孩子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就不要在探望权的拉锯战中继续伤害孩子。

笔者曾目睹过这样的场景,因为当事人无法就探望权的履行达成一致,双方约定到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行使探望权。执行现场可谓是一地鸡毛:父母双方在法庭内吵得不可开交,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在法庭外破口大骂,一旁年幼孩子眼里的茫然与冷漠让在场的法官唏嘘不已。这样的探望,意义何在?

当曾经的婚姻已成往事,大家大可放过彼此,各自安好。父母探望孩子不是赌气,也不是把孩子作为伤害对方的武器,而是基于对孩子的爱。

所以请冷静下来,想想怎样做是对孩子最好的?抚养孩子的一方,想想看让孩子感受更多的爱何乐而不为?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想想看,如果强行探望会伤害到孩子,是不是可以为孩子储存一些成长资金,给孩子寄一点礼物,让孩子和对方通过其他途径感受到你的善意,之后再寻找恰当的方式进行探望?

双方亦可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采用轮流抚养方式,在轮流抚养中通过角色互换,换位思考,体谅对方难处,给孩子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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