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婚,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

导读:
夫妻离婚后,双方从法律上不再具有任何关系,唯一的连接点就是孩子,受伤害最深的往往也是孩子。如何护航孩子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等就此对离婚的父母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不能把对孩子的义务简单等同于支付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只是履行义务的一个方面。民法典第1084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很显然,离异后无论是否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都仍要承担家庭教育职责,加强亲子陪伴,从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对孩子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
孩子想变更抚养关系,应予以满足
涉及的是未成年人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抚养费虽有约定,可因情势变化要求增加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民法典第1085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晓茹有权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鉴于父亲不肯,晓茹应当向法院起诉,由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婚姻失败,不能以损害孩子的利益报复对方,民法典第1086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可见,中止一方的探望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对子女有虐待、家暴等侵权或犯罪行为;二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