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在法定继承中的扶养教育关系认定问题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0613人收看
导读: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在法定继承中所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继子女能否参与继父母的遗产继承,关键看能否被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从以下几个案例来看,法院主要按照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其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婚家庭的继承中可能涉及到继子女能否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问题,本文拟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对继子女在法定继承中的问题做一个分析与解答。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的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遗嘱遗赠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更高效力,在继承发生时如果有这两者之一,优先按照其内容处理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

而法定继承则是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所继承遗产的份额皆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在法定继承中所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继子女能否参与继父母的遗产继承,关键看能否被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从以下几个案例来看,法院主要按照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其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一是判断其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的先决条件是继子女为未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若继子女在其父母再婚时已为成年人,则不能被认定其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我国现行法律以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依据,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另一种则是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但也不是所有的成年继子女都不能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比如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扶养义务也可以形成扶养关系。

二是一般会考虑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比如在(2017)宁02民终455号案件的法院裁判观点中,法院认为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应考虑继子女是否未成年、抚养事实的存在及抚养事实持续时间长短。抚养事实持续时间一般应为二年以上,并且继父或继母承担了抚养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履行了教育义务。在该案件中其继子女在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已经年满17岁,故法院未支持其与被继承的继父母形成扶养教育关系,从而驳回了其参与遗产分配的主张。

三是主要看继父母是否尽到了相应的照料而非仅仅看是否负担了扶养费用。在(2017)川0108民初738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判断标准为继父母和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亦应当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由此可见,在法院的裁判中对于教育扶养继子女还是要看是不是“尽了心”,而不仅仅是看是否“给了钱”。

综上所述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抚养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从物质、经济方面对其的养育和照料,从思想、精神上对其的陪伴和培养。

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法院一般会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是否负担相应的扶养费用以及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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