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有案底吗影响孩子吗_被刑事拘留过的人有案底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15来源:律总管277人收看
导读:
同样,因为你有犯罪经历,你所居住的周围,会有一种难以改变的目光,对你敬而远之,没人愿意和你交往,甚至背后对你议论纷纷,说三道四,评头论足,让你抬不起头,挺不起腰板,甚至让家人受到屈辱和鄙视。

案底指的是一个人违法行为的记录,现在全国实行无纸化办公,只要信息被登记,很难再撤销或被修改。

刑事拘留会有信息登记,需要最终根据法院判决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会形成刑事犯罪的案底。

案底,是指在公安机关留下的犯罪记录,比如立案后,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记录。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认定你有犯罪嫌疑而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所以,一定会留下案底。

留下案底,会对你今后的生活、工作以及家人产生很大影响,甚至改变你的命运。

首先会影响到你找工作,相对正规的单位招人,都会让你到居住地派出所开局“无犯罪记录”的信,而你会显示有犯罪记录,让你的工作华为泡影。

再比如,你的孩子当兵需要政审,同样是政审不过关,影响孩子的前途。

同样,因为你有犯罪经历,你所居住的周围,会有一种难以改变的目光,对你敬而远之,没人愿意和你交往,甚至背后对你议论纷纷,说三道四,评头论足,让你抬不起头,挺不起腰板,甚至让家人受到屈辱和鄙视。

当然,这是中国的现实,世俗,单纯,善良。他们的观点一旦形成,一时间很难得到改变,造成你很难证明自己已经改好了。从此,让你的人生划上了不光彩的一笔。

人生在世,莫违法,守住底线,没有多少钱,但可以融到大家之中,享受大家的温暖。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叫案底!真正意义上的案底是分为两种。

一是指刑事案底,因犯罪被判刑。比如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就算是缓刑,也是必然会留案底的。

二是行政处罚案底,因为违法被行政处罚。这个范围就比较广了,打架斗殴,损坏财物,都会留下行政案底。刑事拘留,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会出现,楼主想了解的肯定是第一种。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处罚。简单说就是,公安机关认为你涉嫌犯罪,将你刑事拘留审查。一旦被刑事拘留,会出现以下2种后续结果,

一是刑事拘留期满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然后被法院判刑,这样必然会留下刑事案底。

二是,刑事拘留期满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又会出现两种情况,

1,案件后来被起诉到法院,被判刑,留案底。

2,案件因为证据不好,无法起诉,不会留案底。所以,如果刑事拘留后没有被法院判刑,严格说是不留案底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被刑事拘留的人在公安机关会留下档案,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都需要去公安机关开具,被刑事拘留最后没有被判刑的人,也多少会被另眼相看,也会被看做有案底的人。

这得从我们常用的几个涉及法律的名词说起。

首先,“拘留”

拘留分行政(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原则上说公安机关决定的行政(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法院决定的拘留有司法行政处罚,也有司法强制措施,这里不具体细说。刑事拘留那肯定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刑事处罚。它只是对现行刑事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便于侦查。

其次,“案底”

案底是外来语,是民间通俗的说法。顾名思义,就是被立案查处过,并有相关资料保存的人。如果仅是受到刑事拘留并没有其他处罚,只能说这个人曾经被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过,或者说怀疑过。

第三,“前科”

有前科的人通常是指有违法犯罪经历,被行政、司法机关处罚过的人。它包含行政(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多数情况下,专业的人会将它分开说,即“违法前科”与“犯罪前科”。有“违法前科”的人就是被行政或司法处罚过的人,多指治安处罚;有“犯罪前科”的人,即是被检察院 决定免于起诉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人。

第四,“违法犯罪记录”

通常很多人都把“违法犯罪”作为一个词来说,其实它包含着“违法”与“犯罪”两个概念,并且相互区别很大。典型的区别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只由行政机关作出(法院作出的部分拘留决定有行政处罚性质),比如构不成犯罪的故意伤害行为由公安行政机关处罚;构不成刑事案件的偷税,由税务行政机关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土地,构不成犯罪的由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等等…… 刑事处罚只能由法院作出。顾名思义,与“前科”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作出的免于处罚决定的人,只是罪轻不需要处罚,而不是没有罪。所以被免于处罚的人也是有前科的人,缓刑就更不用说了。

群众通常所说的“违法记录”是指被公安机关处罚过的治安违法行为。建议公安基层的同志们注意,虽然没有文件明确,但是这个“违法记录”不应该是指被公安机关处罚过的所有行为。比如依据国家互联网管理法规对网吧作出的处罚;根据国家旅店业管理法规对宾馆作出的处罚;依据《消防法》规定对相对人作出的一些处罚;依据《交通法》对违反交通法规的人作出的处罚等。更不应该是税务、土地、工商等违法行为。

第五,“劳教”与“收容”教育”

劳教,是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它是特殊历史情况下产物,依据是没有立法权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制定的《劳动教养条例》,是对不够刑事处罚的人被告的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于2013年12月被立法机关废除。“收容教育”是对多次卖淫嫖娼人员及其有性病的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虽然这规定由国家立法机关作出,但依然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这两种情形虽然人身自由都会受到限制,都可看作行政强制措施,但是相对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都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都有违法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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