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征地补偿标准_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程序

导读:
1、发布征地预公告。预公告之后,不得抢种农作物、不得抢建建筑物,否则构成违法建筑,是得不到补偿的!
2、征询村民意见。村民有权申请组织听证,要知道。
3、实地调查与登记。调查情况记录表要由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
4、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县级或市级政府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注意政府级别。
5、征地公告的张贴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与报批。一定要认真阅读,积极参与。该方案内容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
7、土地补偿登记,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务必仔细阅读,空白协议不要签,空口承诺不要信。
征地补偿流程共分为11步:
一、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经常将量地、量房确认单与补偿款的数字放到张纸上让被征收人签字,签完就认为你认定这个补偿了,当事人签字时一定要看清楚。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很多当事人往往忽略这个听证权,要知道这里听证的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这两个因素几乎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重视。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拆迁项目的审批至少是省级政府审批,征收基本农田或征收土地达到一定面积须经国务院审批,因此,一些地方政府拿出市里边审批的文件就开始征地,则属于违法征地。
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公告很关键,一般会告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建议被征收人在看到公告的时候,可以拍照保存。
七、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这里,各地可能就有一些地方政策,比如嫁出去的女儿、刚生的娃娃、上门的女婿等等不能享受补偿、安置政策之类的,遇到这种特殊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
八、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九、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征收人在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一定要在公告期满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如果什么事情都不做,而不交出土地,原则来说,政府是可以在催告后申请法院进行强制征收的。
十一、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具体应该包括一下程序
房屋征收活动需要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是房屋征收活动得以进行的第一个环节。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行为的依据,无征收决定或者未按照征收决定所进行的活动是违法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向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方案并且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在公布了征收决定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征收工作。具体而言房屋征收活动应该包括以下程序:
①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及时公布相关情况。
②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③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④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及时公布。
⑤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⑥由具有向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⑦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订立补偿协议。
⑧因故无法达成协议时,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不成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⑨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入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⑩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迁重建,被征收人在村搬迁期间内拒不搬迁的,做出征收决定的实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拆迁程序是怎么样的?
对于农村拆迁来说,可能很多人都拆迁完了,也不知道拆迁的大体流程是怎么样的。以下我已房屋拆迁补偿程序为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只有取得拆迁证才能算有拆迁资格,所以你需要先填写拆迁申请,有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才行,自申请日30天内回复。
第二,发布拆迁公告,对于市,县人民政府部门审核通过的,需要公开公告,拆迁人,拆迁范围,期限等。
第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继承人做好宣传自己解答疑问。
第四,拆迁补偿协议,确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
(1)一般情况补偿,
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等通过自愿,平等,合法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特殊情况,
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偿,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差价。
第五,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一方了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实施拆迁,(这里面包括五中情况)
(1)双方按照协议自动旅行义务,相互在规定时间完成相互协议。
(2)双方有一方不旅行协议,双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3)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不能达成协议,提出裁决申请,如果双方认可裁决,可执行裁决内容。
(4)双方有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上一级申请复议,或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如果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决做出后,如果双方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复议或起诉,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程序比较复杂,但需要被拆迁人知道和参与的法律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预征地信息的知情权
在征地村组范围内发布征地预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对被征土地的情况的确认权
对拟征收土地情况调查,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
3、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权和听证权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村组进行公告,如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有意见可以提出,如果村民提出听证申请还应该召开听证会。此程序非常重要,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4、基层政府及土地部门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征地
5、省级以上政府批地后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
需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权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的除外。
8、对最终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
实施征地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如果在征地报批前已经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不用重复征求意见的程序。
9、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
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申请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10、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实施征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补偿、安置费用兑现。
11、补偿安置后交出土地的义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验收后交付土地。
12、对违法强制交出土地的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如补偿安置未到位,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程序维权,否则实施征地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涉及宅基地房屋拆迁
由拆迁机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经过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修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经过复议诉讼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把握好以上13个环节,积极参与并及时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如果你遇到了不愿公示信息,不按正常套路出牌并威逼利诱,记得及时找律师咨询,有关任何拆迁问题也可以私信我。
土地征收程序环节还是比较多比较繁琐的,几个步骤,及其尤其需要关注的点如下:
1、发布征地预公告。预公告之后,不得抢种农作物、不得抢建建筑物,否则构成违法建筑,是得不到补偿的!
2、征询村民意见。村民有权申请组织听证,要知道。
3、实地调查与登记。调查情况记录表要由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
4、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县级或市级政府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注意政府级别。
5、征地公告的张贴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与报批。一定要认真阅读,积极参与。该方案内容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
7、土地补偿登记,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务必仔细阅读,空白协议不要签,空口承诺不要信。
土地征收比较复杂,以上只是简要的概括,遇到具体问题还是必须需要做深入了解才可以。
一般情况补偿,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等通过自愿,平等,合法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征地是国家将农村集体土地征回的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的规定,现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总结如下:第一步,发布征地公告;第二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第三步,征询村民意见;第四步,征地文件上报审批;第五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第六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第七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第九步,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第十步,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以上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大概步骤,希望对您的问题有帮助。
您好,1、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等信息进行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
2、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收公众意见;
4、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的,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对被征收人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等信息进行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
2、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收公众意见;
4、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的,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对被征收人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按照2020年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征收程序,因为新的土地管理法在征收土地程序上相比原来的土地管理法还是有很大的改动的。1、发布征收启动公告;2、进行土地现状调查;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7、签订补偿安置协议;8、征收申请审批;9、发布土地征收公告;10、发放补偿安置费;11、交地,拆房。因为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征地审批手续倒置了,先签订协议,后审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一、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很多当事人往往忽略这个听证权,要知道这里听证的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这两个因素几乎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重视。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七、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九、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或者集体企业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之外,其他的任何建设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如果建设项目必须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先征收集体土地并依法补偿之后才能开工建设。涉及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需要依法拆迁安置。征收集体土地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审批。征地之前要有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告知对安置补偿方案的听证申请权。层报批准之后对征地批文以及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然后根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通过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且要先安置后使用土地。征收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原有用途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我们需要向国土相关部门了解,没有征地手续的话属于违法征地,没有具体标准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征地批文早下来没有实施但是实施征地时已经纳入城市规划的,可以依据最高院规定参照国有标准,正常征收按照两公告一登记规定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