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婆给儿子买房子,就是希望儿子一生幸福安康,早点成家立业,娶个贤惠的儿媳,能够快乐的生活下去,如果儿媳永远不离婚这房子就是她的,如果儿媳离婚,这房子就不是她的,永远不要觊觎别人的财产
  • 婆婆承包的土地,儿媳妇可以继承承包权的。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儿媳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遗产,但是丧偶儿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1、如果是法定继承,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尤其是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且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2、如果公婆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儿媳的,那么理应按照遗嘱由儿媳继承遗产。3、如果公婆生前既立有遗嘱又与儿媳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来办理。
  • 公婆遗产,如果儿子不再的话,我想儿媳没有纪承权,孙子应该有继承权。如果儿子在世,儿子纪承了,又传给儿媳和孙子继承。再有如果公婆没有其他子女,他们的财产理所当然由孙子继承,儿媳又是孙子的母亲,他又有赡养义务,变向财产儿媳也继承了!
  • 你好当时父母只写了儿子一个人的名字就已经说明这套房产已经给了儿子这样的话这套房产就不能作为老人的遗产,因为它不在老人名下不属于老人的遗产其他子女肯定是不能分的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丧偶的儿媳、丧偶的女婿因为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取得对公婆、岳父岳母财产的继承权,是一种独立的继承权,与第一顺序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同等,因而不是代替其配偶继承,也就不会影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其他法定继承权,更不会影响其子女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代位继承权。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子女,在其母亲、父亲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仍有权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关于丧偶儿媳是否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其实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时就能够继承公婆的遗产了。
  • 作为配偶一般不能继承公婆的财产,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妻子就取得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公婆的其他子女有相同的继承权。但公婆留下遗嘱指定其他人继承的除外。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没有赡养公婆:不能继承丈夫父母的遗产。
  • 不和公婆住一起可以,因为想过两人或三人世界的生活,年轻人有自己的空间,有自己喜欢的环境,别人不要打扰,是非常正常应该,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因为和公婆住就想离婚。啥事情不要走极端,走一步看一步,如果不喜欢住在一起,就搬出来自己买房或租房住,要么请老人回自己的老房住,他们也许也不喜欢都挤在一起。如果搬出后,两口子还合不来,没有互相谦让的意思,那婚姻就很难维持。每一个人都不能随便提出离婚,从离过婚的人那里了解到,大部分人都非常后悔,认为自己冲动,年轻,放到多年以后来看这个问题,都认为自己错了。
  • 您好!在没有遗嘱,或有遗嘱但指定非儿媳继承财产的情况下,儿媳是没有继承权。除非父母留下遗嘱,将财产指定由儿媳继承;或在丧偶儿媳承担了对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这样儿媳才会有财产的继承权。第一,儿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1、法定继承情况下,《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现有继承法的法条可以看出,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公婆的财产;除非,其配偶过世,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2、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只有公婆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将财产指定给儿媳继承,这样儿媳作为遗嘱受益人,是可以得到财产的。不过提醒一下,因为通常情况下,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方式叫遗赠。3、虽然儿媳没有继承权,但是儿媳仍然有权利享受财产。其中的逻辑是这样的,其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其父母的遗产。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人一人一半,所以之后如果儿子和儿媳面临离婚,儿媳就会分走的属于她的一半。第二,如何避免“儿媳没有继承权,但仍有权利享受财产”的情况?只有父母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指定分给儿子个人,这样儿子继承之后,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即使离婚也不会被儿媳分走财产。即在遗嘱文字中指明,“由xx个人全部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就是所谓的“防儿媳条款”,加上这句话就解决了问题。第三,如果确实想把财产给到儿媳,那么应该怎么做?1、订立遗嘱,在遗嘱中指定财产“遗赠”给儿媳2、儿媳在得知受到遗赠这个消息的2个月内表示接受,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去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当然公证不是必须的,如果受赠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起草书面证明,请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名。但是注意,这个动作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否则遗赠无效,所遗赠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执行。3、儿媳作为遗嘱受益人,在老人身后,与所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完成继承权公证,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认同这种分配方式,或者不愿意配合,那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 按《继承法》规定,公婆的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子女、各自父母继承。丈夫先于去世,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儿媳没有继承权。
  • 1儿子去世后,儿媳的赡养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儿媳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那么儿媳也无赡养公婆的义务。当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因婚姻关系对公婆有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的义务。但是,丈夫去世后,失去了婚姻关系的支撑,妻子就没有了赡养公婆的义务。因此公婆不能在儿子去世后强制要求儿媳支付赡养费。2儿媳、女婿等亲属的赡养义务: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由此可见,儿媳、女婿这些因婚姻维系的亲属在婚姻关系消灭后,原来的义务也随之消灭。但是,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3儿媳的赡养费义务与儿媳的改嫁关系:儿子去世后,儿媳是否再婚是儿媳的婚姻自主权利,他人无权干涉。至于赡养费,因儿子的去世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的消灭,儿媳对公婆也失去了赡养义务,因此儿媳是否改嫁并不影响赡养费的承担,二者并无关联。因此,因儿子去世,儿媳与公婆丧失了姻亲关系,儿媳对公婆不享有赡养义务,公婆不能强制性要求儿媳尽赡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儿媳可以在自己的经济范围内给予公婆适当贴补,但是完全出于儿媳的自愿。
  • 儿媳有继承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像你这个情况还可以多分,请律师吧,如果你觉得有需要的话。
  • 根据我个人的观点如果儿子健在,儿媳妇是不能继承公婆去世的财产的。因为一般是公婆的父母、子女继承。只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根据法律法规,如果儿子健在,儿媳妇是不能继承公婆去世的财产的。
  • 公婆死后房子孙女没有继承权。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公婆一方或双方去世后,他们的房子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公婆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除非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婆的孙子的爸爸,也就是他的儿子去世,那么孙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一部分继承公婆房产的权利,但不是全部
  •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儿子去世后,孙子作为儿子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您的遗产。但是儿媳妇已经改嫁了,通常情况下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没有继承权。但是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并不以儿媳妇是否再婚改嫁作为评判的依据。此外,您也可以订立遗嘱,处分您的财产。如果您问的问题是孙子和儿媳妇是否可以继承儿子的财产。在儿子去世后,父母、配偶、子女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的,所以他们都有继承权的。除非是在儿子去世前已经和儿媳妇离婚,则此种情况下,儿子去世后儿媳妇没有继承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