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证已经做了,如果没有错误,是不能撤销公证的。但是授权随时可以撤销,直接书面通知对方撤销授权即可,可以再去公证处把撤销通知办个公证。1、出具书面的撤销通知。2、通过原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通知对方。二、办理房产公证撤销,要先以书面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申请复查,经过复查,只有符合可以撤销的情况时,才能由该公证机关办理撤销。三、办理公证撤销,应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一年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奶奶的遗嘱给孙子,等奶奶过世以后,就有效了?
  •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 一般而言,遗嘱是没有失效期的。遗嘱无失效期继承时效为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但是,一项继承的时效,从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起为两年,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之内应该提起诉讼,超过两年,即可能丧失权利,如果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遗嘱则有效。如果遗嘱超过两年,但是受遗赠人只要在知道遗嘱内容不超过两个月的时限内主张权利,应该是受到保护的。
  • 房产不会怎么样会一直待在那,但是房产仍然属于父母的财产,因为房管局没有义务告知子女将房产过户。但是子女也没有权利对房产做任何处置,包括出售、出租房产,由于房产未过户一些需要由房主办理的手续也不能办理。如果遇到拆迁也需要继承人之间将房产如何继承分配清楚后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如果特殊情况房产先行被拆迁,也需要分配清楚补偿款后才能领取。其实像是一般家庭几个子女对房产继承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房产过户处理起来也没有那么困难。只需要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或者是到法院通过诉讼继承房产拿到生效判决书或是调解书就可以。在继承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公证费用很高是要高于诉讼费用的,所以在继承人之间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诉讼继承。因为法院会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判决或调解,既节省诉讼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
  • 从登记的日期开始计算。根据您的描述,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您父亲死亡,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过了这个诉讼时效,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但是对方有了抗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年满18周岁就是成年人了,有权处理继承所得的财产。18岁之后你就有能力处理自己所得的遗产,年满18岁了。法律意义上一般认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所以你有权处理自己所得的那部分遗产,别人无权干涉,但是可能你在18岁之前有监护人,监护人的意见也很重要。
  • 不可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设定居住权,只要所有权人与居住人达成协议,约定了居住期限,协议就生效,居住权人在有效期限内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人死亡或者居住期限届满,居住权解除,不得继承。
  • 是指直系亲属三代。包括: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爸爸、妈妈,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在刑事法律关系内,直系亲属的范围被做了限定,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都不属于直系亲属;在民事法律关系内,直系亲属的范围就比较大了,广义的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区别如下:直系血亲是指直接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其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实践中的继承、过户等,说的直系亲属,一般来说也说的是直系血亲。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终止等都作了具体的说明。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应为知道或应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当天,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应尽快维权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 依据婚姻法规定,遗产的分配,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的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分先后,份额原则上平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房子可以初步判断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产本身有一般是配偶的,剩下一半有妻子、丈夫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按揭还款的义务与房屋产权对应,如果房屋最终由妻子独自继承,按揭还款则由妻子独自承担,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可以按照协商的继承份额分别承担按揭还款。但无论如何继承,妻子本来拥有的一半产权的按揭还款肯定是由妻子承担。
  • 住房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的登记人所有,所以,子女继承父母住房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有了子女名义房产证,住房产权才属于子女所有,此时子女才可以任意处置该住房。所以继承房产也是需要过户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二十四条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