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接到求助信息后应该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给予及时抢救,不得因为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救治。肇事的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支付抢救费,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者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肇事后逃逸的,可以由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的伤员抢救费用,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可以事后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这是一般的程序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受害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该解释同时规定,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常住地的人均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常住地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 在你转让的小轿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事件中,你有没有责任,需要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作一番推敲,这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交通事故是不是“广本”机械故障造成的,这需要专门鉴定结论来支持,如果是,你就得担负一定的责任;二是“广本”转让是否得到法律确认。按照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实行登记制度,虽然“广本”发生事故时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你与廖姓朋友已经签订转让协议,所有权转移的程序已经启动,事故责任应该由廖某担负。《侵权责任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肖某醉酒驾驶无牌小轿车肇事致李某当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交通肇事罪定罪。肖某明知郑某带挂于车下后,仍不停车而继续将其拖行500米,最终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入罪。对肖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因被害人郑某、李某违反交通法规,停留于快速道路中间,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对肖某量刑时应予考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不准超过行使证上核定的载重量,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主要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本案中,经公安交警部门查验,运输公司的肇事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肇事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超载,且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通过路口,撞上李某,应当认定为负事故半责。李某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的路口时,未给机动车让道,应当认定为负事故半责。李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故可以主张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有被扶养人的,近亲属还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具体数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人均收入或消费支出计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历某闯红灯致余某重伤,应当员事故的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历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余某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符合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过失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冯某在其拖挂车爆胎后,应当知道残留在高速公路路面的轮胎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于过于自信他人驾车不会撞上或者撞上后不会致人损害而没有捡拾,最终导致裴某迎合撞上并致重伤和车辆毁损,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据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赔偿裴某经济损失。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到本案,谭某等人明知以仍石头方式伏击高速公路过往汽车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为了盗窃或者抢劫财物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亦造成车毁人亡并100余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构成了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全部损失16万元,根据丁某与余某三七责任分摊给丁某的损失应当是4.8万元,即丁某与齐某原本只需就该金额对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齐某未购买交强险(赔偿总额计12万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余某可以要求齐某与丁某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故齐某与丁某的赔偿总额可能超出其原本只承担的4.8万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权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本案中,四位死者均有继承人,因此不能推定其中任何一人先死。根据上述规定,只能推定长辈胡公先死亡,其财产应先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分出胡公的个人财产80万元和半幢房屋作为遗产,由胡大、胡二、胡三、胡水、王氏共同继承。胡大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分出胡大的遗产30万元由余氏、胡水和王氏共同继承;胡二的遗产30万元由王氏继承。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具体到本案,卢某堆放的钢铁锭致裴某死亡,卢某作为钢铁锭的所人有,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对裴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卢某将方型钢铁锭堆放在马路边时,应当预定可能有行人经过,且钢铁锭堆垛可能倒塌致他人损害,但卢某既末充分注意此风险,亦未采取有效的警示、防范措施,导致钢铁锭倒塌时裴某被压死,对裴某之死具有明确过错,故当对裴某之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白某无证驾驶致平某死亡,应当承担全部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白某并无赔偿能力,钱某在未审查白某驾驶资格及驾驶能力的情况下,将机动车出借给白某,对平某之死确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将借机动车给他人使用,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自身过错,即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将车况不良的车辆出借给他人、借给无驾驶资格人员、醉酒人员等,因为在此种情形之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裴某在明知管某没有考取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出借给管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阮某之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阮某家属要求裴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 张三将机动车出卖给李四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仍是该机动车法律上的所有人,李四是该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和王五的实际侵权人,二人均应当就该机动车造成王五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五既可向张三、也可向李四主张权利。本案中由于李四暂时没有赔偿能力,王五可以将张三作为机动车车主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张三不得对抗王五要求,且当全额赔偿。但由于该车辆已经实际出卖给李四,李四是实际损害的责任人,张三可以在赔偿王五后要求李四赔偿其损失。
  • 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的原则。车辆行使过程中禁止越过实线,是交通法规的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车辆压了实线,交警部门即可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但在执法过程中,还必须充分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黎某在遇有不明障碍物吋,出于本能反应为绕过而压了实线,实是事出有因,也避免了不可预见的风险,交警部门在此情形之下如予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黎某可就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或者交警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判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