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收到东城法院两份离婚证明书,只体现男女双方姓名、身份信息及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其他离婚细节包括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均不会体现,极大地保护了客户的隐私,值得推荐👍
-
答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解除。中国法律规定,离婚后,无论父母直接抚养,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内容: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范围在法律规定中,公司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以下经济补偿: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且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辞退的情况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了要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外,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其他补偿。
-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要求对方支付精神上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
-
答终止同居关系不需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可以协议终止或单方面终止。法律不会保护未婚同居关系,但会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双方同居后要求分割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
内容:解除同居协议书范本3篇协议人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3篇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协议人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1 男方:,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 女方:,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 男女双方于20xx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
-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不服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一方因为疾病死亡,案件终结。
双方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对方还有资格继承去世一方的遗产。
-
答首先,周大妈完全可以解除双方的养母子关系。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通过法律拟制形成的亲属关系,和亲生母子关系因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周大妈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诉讼方式解除双方的养母子关系。其次,《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周大妈的养子有虐待遗弃的行为,因此周大妈可以依据此规定要求养子给付生活费用并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内容: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律师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法规,充分了解情况,提供高效而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为客户辩护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严格规定,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因此,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只有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下,才能够申请诉讼离婚,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律师的责任是为客户获取最大利益,并确保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需要经过一定的流程和程序,必须经过官方(或法院或婚姻登记机构)认可的形式,才能够正式完成。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
答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从道德层面考虑,你的生父身体不好,不论你与养父的收养关系是否解除,你都应该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关照一下生父。
-
内容:如果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自愿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则应当尊重其意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支持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一、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原则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协议优先原则,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结语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然而,由于同居关系缺乏法律保护,往往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出现诸多纠纷,其中最为关注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答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魏某与魏某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魏某某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且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选择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同时,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魏某患病,没有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因此魏某某应当支付魏某生活费。但由于魏某某并不存在虐待、遗弃魏某的行为,所以无需支付收养期间魏某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情侣房产纠纷之同居关系解除房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房产分割
内容: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因此在分割房产时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一致分割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房产纠纷的方式,执行法院判决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房产纠纷的方式,而转让则是将房产进行出售或租赁的方式,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承担了某些债务,那么在分割房产时,也需要同时处理这些债务,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分割方式,在进行房产分割时,首先需要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