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人遭高压电击谁担责?

2022.08.12 02: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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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是一名捡拾废品人员,为捡拾废品,多次擅自攀爬铁路车站的围墙。该围墙上有多处攀爬痕迹,平时常有捡拾废品人员从该围墙出入。一次,彭某进入在建中的铁路站线,并且跨越了十多条铁路线路,不料,其在两站台中间的联络线上遭电击灼伤,该处停放有一辆维修接触网的工程轨道车。事发后,彭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灼伤,评定为五级伤残,彭某要求铁路方承担赔偿责任。但铁路方认为,其已设立防止攀爬的围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彭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陕西 沈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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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遭高压电灼伤致残,与铁路方从事的高压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铁路方无法证明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作为高危作业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的作业区域属于电力安全保护区,事发地附近设有围墙,而围墙上有多处攀爬痕迹,平时常有捡拾废品人员从该围墙出入。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铁路方,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但铁路方却在较长时间内放任拾荒人员进入,未能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同时,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铁路作业区域的危险性,仍擅自进入,构成重大过失。因此,彭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铁路方虽不能免责,但可以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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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某遭高压电灼伤致残,与铁路方从事的高压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铁路方无法证明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作为高危作业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的作业区域属于电力安全保护区,事发地附近设有围墙,而围墙上有多处攀爬痕迹,平时常有捡拾废品人员从该围墙出入。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铁路方,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但铁路方却在较长时间内放任拾荒人员进入,未能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同时,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铁路作业区域的危险性,仍擅自进入,构成重大过失。因此,彭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铁路方虽不能免责,但可以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