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走他人遗忘的包裹是否属于侵占罪?

2022.08.12 0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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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去邮局邮寄包裹,在A柜台办理完称重手续后,去B柜台办理邮寄手续。当孔某转身去B柜台办理邮寄手续时,就把包裹落在了A柜台上。此时另一个来邮局的郑某进来看到了孔某落在A柜台上的包裹,拿起该包裹就走了。请问,对于郑某拿走孔某落在A柜台的包裹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江西 赵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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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加上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而行为人郑某拿走的包裹,既不是孔某让其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属于他人的埋藏物。虽然包裹是孔某遗忘在A柜台了,但是这个遗忘是个暂时性的遗忘,并不符合侵占罪里的对象即他人的遗忘物,孔某随时可以想起自己的包裹,只要孔某想起,一回头即可实现对其包裹的看护监视。在此时,该包裹应认为还是处于孔某的实际支配下,别人拿走不属于侵占,而是构成盗窃。因此,郑某趁机将孔某的包裹拿走的行为不属于侵占罪,而属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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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加上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而行为人郑某拿走的包裹,既不是孔某让其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属于他人的埋藏物。虽然包裹是孔某遗忘在A柜台了,但是这个遗忘是个暂时性的遗忘,并不符合侵占罪里的对象即他人的遗忘物,孔某随时可以想起自己的包裹,只要孔某想起,一回头即可实现对其包裹的看护监视。在此时,该包裹应认为还是处于孔某的实际支配下,别人拿走不属于侵占,而是构成盗窃。因此,郑某趁机将孔某的包裹拿走的行为不属于侵占罪,而属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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