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走他人遗忘的包裹是否属于侵占罪?



大律云律师团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孔某去邮局邮寄包裹,在A柜台办理完称重手续后,去B柜台办理邮寄手续。当孔某转身去B柜台办理邮寄手续时,就把包裹落在了A柜台上。此时另一个来邮局的郑某进来看到了孔某落在A柜台上的包裹,拿起该包裹就走了。请问,对于郑某拿走孔某落在A柜台的包裹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江西 赵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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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去邮局邮寄包裹,在A柜台办理完称重手续后,去B柜台办理邮寄手续。当孔某转身去B柜台办理邮寄手续时,就把包裹落在了A柜台上。此时另一个来邮局的郑某进来看到了孔某落在A柜台上的包裹,拿起该包裹就走了。请问,对于郑某拿走孔某落在A柜台的包裹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江西 赵明亮
内容:而特定物指的是不可替代的物,就比如此次事件中李女士丢失的获奖演出服,对于李女士而言,演出服是不可替代的,在商品原价值外还有不少附加价值。对于此类特定物的赔偿,法律一般难以认定,需要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协商